杭可科技: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0-05-12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5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4 月 28 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
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等公告。
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
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