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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可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5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同意
以 1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马贵翔:
3808.docx                                                                                       Page1o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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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树堂:




                                                                                          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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