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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0-20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曹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 82 号 )(以下简称“警
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曹骥:
     经查,你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
你配偶孔海萍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
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1,500 股,成交金额 1,003,021.49 元,累计卖出
9,700 股,成交金额 880,497.00 元。
     你配偶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督促你配偶等直系亲属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
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
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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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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