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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可科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徐亚明、钱彦敏、陈林林)2021-12-14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徐亚明为
                                                                       |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巳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
     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
     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问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弓|》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Ⅵ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问’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杭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
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
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杭可科              会

                               )

                    建l篡巍   13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钱彦敏为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巳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
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
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弓|》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 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司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杭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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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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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杭可科技
                                                             |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陈林林为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
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
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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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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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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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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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弓|》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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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立董事资格证书°
                                                                  ■
                                                                  ■
                                                                  ■
                                                                  ■
                                                                  ■
                                                                  ■
                                                                  ■
                                                                  ■
                                                                  ■
                                                                  ■
                                                                  ■
                                                                  ■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
                                                                  ■
                                                                  ■
                                                                  ■
                                                                  ■
                                                                  ■
                                                                  ■
                                                                  ■
                                                                  ■
                                                                  ■
                                                                  ■




的要求:
                                                                  ■
                                                                  ■
                                                                  ■
                                                                  ■
                                                                  ■
                                                                  ■
                                                                  ■
                                                                  ■
                                                                  ■
                                                                  ■
                                                                  |
                                                                  |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
                                                                  |
                                                                  ‖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 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一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一

        (   一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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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问;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杭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杭可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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