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3-19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证券代码:688006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3 月
!
目录!
一、释义!""""""""""""""""""""""""""""""""""""""""""""""""""""""""""!#
二、声明!""""""""""""""""""""""""""""""""""""""""""""""""""""""""""!$
三、基本假设!""""""""""""""""""""""""""""""""""""""""""""""""""""""!%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一)其他.......................................................................................................... 19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21
(二)咨询方式......................................................................................................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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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杭可科技、本公司、公
指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技术
激励对象 指
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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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杭可科技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杭可科技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杭可
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
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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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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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杭可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5 人,占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员工总数 2534 人的 9.67%。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
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制性股票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公司股
数量(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1 刘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 1.00% 0.01%
小计 4 1.00% 0.01%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44 人) 316 79.00% 0.78%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20 80.00% 0.79%
四、预留部分 80 20.00%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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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00 100.00% 0.99%
注:1、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40,309万股的0.99%。其中,首次授予3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
预留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预留部分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20%。
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
整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董事会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调整后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数量的 2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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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相应的归
属安排需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相应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第四个归属期 次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
首次授予部分。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
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相应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1/3
第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1/3
第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1/3
第三个归属期 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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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2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 28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59.4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7.1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68.73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0.7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85.12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2.9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94.4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29.65%。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
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
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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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
激励政策配合;公司整体薪资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实施更有效的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
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 28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稳定员工团队,实
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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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2-2025 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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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5%或以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0%或以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8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65%或以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95%。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30%或以
第四个归属期 2025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0%。
注:上述“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
“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未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未达标,则该类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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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
定的核查意见
1、杭可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且杭可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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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
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14
10.4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
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2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59.4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5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7.1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68.73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0.7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85.12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2.9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94.4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29.65%。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此次定价方法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综合考虑了
激励有效性、可实现性,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具有较
高挑战性的业绩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本次强激励的定价原则与高业绩要求相匹配。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科技公司人才的绩
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更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
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
二级市场股价。
3、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
深度绑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
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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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本计划设置的归属条件中包含对任职期限的要求,激励对象
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各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获授总股数的 25%。
归属条件达到后,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
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
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
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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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杭可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杭可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
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
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5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65%、300%、365%、430%或以 2020 年净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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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2022-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0%、280%、295%、34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杭可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杭可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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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
告原文为准。
2、作为杭可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杭
可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杭可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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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茜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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