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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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杭可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
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
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
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
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
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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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
予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
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
(二)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浙江杭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
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三) 2022 年 3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披露《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3 月 1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
何异议。
(四)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五)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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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8 元
/股,向 2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
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6 日,同意以
2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2 年 4 月 6 日,并同意以 2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为: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上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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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2021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798 号)、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
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二)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6 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6 日。
(三)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6 日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
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5 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人员,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320 万股,授予价格为 28 元/股。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8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2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与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相符。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时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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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公司承诺,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
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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