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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4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4 月 2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
可科技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5

普通股股东人数                                                        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07,346,74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07,346,74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6.2476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6.247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4 人,独立董事钱彦敏先生、陈林林先生、徐亚明
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胡振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傅风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
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307,341,740 99.9983       5,000 0.0017        0 0.0000

    其中:A 股           307,341,740 99.9983       5,000 0.0017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使用部分     13,33 99.9625 5,000 0.0375        0     0.0000
          超募资金永久     5,153
          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阳晴、郭倩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