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04-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杭可科技与其关联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杭州通测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测通
讯”)租赁其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 157 号的工业厂房,租赁的
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共计 32,124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 25 元(含税),合同总金额共计 9,637,200
元人民币。
通测通讯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上述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
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未
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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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关系说明
通测通讯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截至本公告日,曹骥先
生直接持有公司 187,616,596 股,持股占比 46.54%,通过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86,623,720 股,持股占比 21.49%,曹骥先生共持有公司
68.0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骥先生为通测通讯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且通过杭州南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通测通讯 99.90%的股权。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关联方名称 杭州通测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曹骥
注册资本 72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01-21
住所 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 157 号
主营业务 生产 GPS 通讯设备
杭州南屏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南屏投资有限公司由曹骥持股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99.90%,孔迪鸿持股 0.1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 截至 2021 年末,总资产为 4,653.70 万元,净资产为 782.93 万元;
财务数据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315.03 万元,净利润为-34.89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此关联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租入资产,
交易标的为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 157 号的工业厂房一幢。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房产位置: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 1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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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杭州通测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拟承租面积:32,124 平方米
权属情况说明:所出租房屋存在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
支行担保用作授信额度,担保期间为 2021 年 3 月 23 日至 2024 年 3 月 23 日止,
债权数额上限为 15,895 万元。
通测通讯承诺其为所出租房屋唯一合法出租权人,保证出租房屋不存在任何
权属争议,不存在抵押,且不存在向二人或二人以上出租的情形,同时保证其所
岀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可使用、可租赁的状态并适用于合同约定的租赁
用途。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杭州市工业厂房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
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通测通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
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出租方(甲方):杭州通测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租赁期限: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3、租金及支付:
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 25 元(含税),合同总金额共计 9,637,200 元人
民币。所有的税费由甲方办理支付。
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前三个月租金。
4、房屋修缮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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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
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
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
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
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
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
一种:
①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②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③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5、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
租金总额 5%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
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
乙方支付日租金 0.5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
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5%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
偿乙方损失。
6、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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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
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拖欠房租累计 1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
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0.5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
总租金 1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
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0.5 倍支付滞纳
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
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1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
失。
7、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
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关联交易协议中已就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就租赁房屋日后无
法交付的情况做出适当的保护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公司与交易关联方将严格按
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租赁上述房屋,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需要,此房屋地址临近公司主
要生产厂区,交通便利。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杭州市工业厂房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
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通测通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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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杭可科技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可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符
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交易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杭可科技本次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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