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4-30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该业务”),是指为满足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
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
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控股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
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
外币收(付)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
收(付)款的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
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公
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上(含本数),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10%(含本数)但未超过 50%(不含本数),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10%(不含本数),应当提交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四)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制度对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应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已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财务部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
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
时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额度,若交易
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
务部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
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
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的远期结售汇方案;
2、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
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
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
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营销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
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提交总
经理审核;
4、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5、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
套期保值申请书;
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
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7、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
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
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8、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9、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董
事长;
10、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格执行
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六章 报告制度及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在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
事长。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
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且亏
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
责人、总经理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
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
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要及时向公司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
督促整改到位。对于违规开展远期结售汇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
的,要及时处置应对,进行整改问责。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交易安
全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
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