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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可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7-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杭可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本保荐机构对杭可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杭可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111 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00.00 万股。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401,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785,972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4,214,028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数量为 4
名,分别为:曹骥、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曹政、曹冠群,持有限售
股共计 290,776,8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84%。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 290,776,801 股,将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股 本 为 360,000,000 股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后 股 本 为
401,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785,972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
364,214,028 股。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共计
1,695,000 股完成登记,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上市流通。截至 2021 年 6 月 9 日,
公司总股本为 402,695,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0,566,699 股,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292,128,301 股。

    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份共
计 395,000 股完成登记,并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上市流通。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为 403,09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2,313,199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90,776,801 股。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股份共计 1,643,000 股完成登记,并于 2022 年 6 月 9 日上市流通。截至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为 404,733,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3,956,199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90,776,801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限售
股上市流通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曹骥承诺:(1)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股


                                      2
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
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已离任)曹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任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3
事/高级人员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
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杭州杭可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
公司”)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份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东曹冠群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4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则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所涉及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
     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90,776,801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本次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通数量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股)
1                   曹骥               187,616,596           46.36% 187,616,596        0
2     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96,411,406           23.82%    96,411,406      0
3                   曹政                 4,242,102            1.05%     4,242,102      0
4                  曹冠群                2,506,697            0.62%     2,506,697      0
                  合计                  290,776,801           71.84% 290,776,801       0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90,776,801                       36
      合计                                 290,776,801                       36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杭可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
锁定承诺;

    (2)杭可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杭可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杭可科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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