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系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终止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林林、徐亚明、钱彦敏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