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29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以
及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
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
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或“本次发行”),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
深入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开辟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
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
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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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聘请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643 号),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
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
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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