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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澜起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9-10-22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核查意见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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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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