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起科技:澜起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变更注册地址的公告2021-09-11
证券代码:688008 证券简称:澜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5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变更注册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地址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变更注册地
址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具体内容对照情况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发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
913100007626333657。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宜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漕
山路900号1幢A6。 宝路 181 号 1 幢 15 层。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
书、财务负责人。
管理人员。
1
4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公司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协议收购; 方式进行。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2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二十三条 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讼。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9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3
1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 交易事项(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
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
开发项目等;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 到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仍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仍包括在内); 包括在内);
…… ……
11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二)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对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外提供担保。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
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无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2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
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5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万元;
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13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5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14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 由并公告。
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 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按照相关规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定执行。
15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会。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股东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6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案的内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的提案。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6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7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括会议召开当日。
日。
18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项提案提出。
单项提案提出。
19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0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第五十九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21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登记应当终止。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7
22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载以下内容:
……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23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24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5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及时公开披露。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6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8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
决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议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情况。 况。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
此做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此做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
露。 露。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 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
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
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 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27 第八十三条 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非
职工监事进行表决时,如公司单一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比例在 30%及以上,应当实行累积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 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未达到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 30%,则不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董事
况。 或者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非职工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28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予表决。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9
29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票、监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票、监票。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30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31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报的除外。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果应计为“弃权”。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32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及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的内容。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0
33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说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明。 别说明。
34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第九十七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董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故解除其职务。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履行董事职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履行董事职务。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
的 1/2。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代表由公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进入董事会。
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35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交书面辞职报告。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36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 的 1/3。董事会应包括 2 名职工代表,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1
37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
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权: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 部由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零九条
……
……
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事项:
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事项:
(一)对外担保事项,但第四十一条
(一)除第四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
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
外担保事项;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
3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12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
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5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上市公司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
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关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5%以上的
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 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 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
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上述第(二)至(七)项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39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事态紧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事态紧
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 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 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
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13
40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过。
董事会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董事会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票。
4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 司 可以设 1 名首席 执 行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CEO),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主要负责监
聘。 督管理层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根据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 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开展相关工
聘任或解聘。 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聘任或解聘。
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事会认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总
数的二分之一。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2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七)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14
43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 人员。
44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理人员;
(八)本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
(八)本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
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45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员不得兼任监事。
46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遇事态紧
临时监事会会议。 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
事通过。 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会记录中对此
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监事签署。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47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
15
48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期间间隔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利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润分配:
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
16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从
公司上市当年度起算,公司每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年度的分配比例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情况制定方案。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
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如通过投资者关系电子邮箱、
电话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
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
的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时,董事会需就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17
准,公司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股东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
案中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49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用期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用期限最长为 1
限最长为1年,期间届满的可以续聘。 年,期间届满的可以续聘。
50 第九章 通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1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52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53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5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公告。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18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56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57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8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其债权。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进行清偿。
59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60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19
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
行;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61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
票并上市之日生效。 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的内容最终以工商登
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拟对部分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其中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将注册地址由“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900 号 1 幢
A6”变更为“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 181 号 1 幢 15 层”。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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