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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澜起科技:澜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31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澜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具有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了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
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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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并同意以 29.7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尹志尧、吕长江、刘敬东、俞波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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