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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通号:关于通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10-29  

                                 关于通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
             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通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相关规定,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特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处置原则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风险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存、贷款业务等金融服务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会计师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
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部门负责人、法律合规
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公司董事长。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
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业务等金融服务风险的识别、防
范及处置工作。
    第五条 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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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
险降到最低。
    (二)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
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加强监测,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时收集相
关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

    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定期
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
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七条 在财务公司出现下述第九条情形时,财务公司及时向
公司领导小组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金融业务风险。
    第八条 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
处置程序,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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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涉嫌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财务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应急
处置程序,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
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并将风险应急处置方案报
送公司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风险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
    (二)应急处理措施的分工与落实;
    (三)应急处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金融业务风险,财务公司应采取积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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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二)提前收回贷款;
    (三)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
收回贷款本息;
    (四)卖出持有的货币基金或其他投资资产。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重新对风险事件进行
风险评估,加强对金融业务的监督,防范产生新的风险。
    第十四条 针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领导小组应组织财务公司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后续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在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本预案规定或其他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调整则由其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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