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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0-07-02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六月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
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亦可以按照上
交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1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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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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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是□否
        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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