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公司: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0-10-21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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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中微半导
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
1.1 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
亿元,用于三个项目。项目一“中微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预计
募集资金 317,000 万元,主要承担公司产品产能的扩充及新产品
的开发和生产工作。具体分为临港基地项目和南昌基地项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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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临港基地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备案、环评等批复文
件;南昌基地项目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文件。
同时,发行人 IPO 募集资金总额 144,570 万元,投资项目包
括“高端半导体设备扩产升级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升级项
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募集说明书披露日,实际使用金额
43,109 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1)“中微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拟扩充产
能涉及的产品类别及产能规划情况;(2)目前获取土地使用权以
及备案、环评批复文件的进展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目前产能现状、产能利用率;IPO 募投
项目达产后的产能情况及预计产能利用率;(2)“中微产业化基
地建设项目”与 IPO 募投项目“高端半导体设备扩产升级项目”
的具体产品类别、职能定位等区别;(3)结合前述情况及发行人
相关产品的生产模式、市场需求,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
原因及合理性,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4)是否存在无法及时取
得募投项目相关土地及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件的风险;本次募
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1.2 项目二“中微临港总部和研发中心项目”预计募集资金
375,000 万元,主要用于新产品研发。本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
权及备案、环评等批复文件,就项目用地安排已与临港管委会签
署《合作意向书》。
请发行人披露:该项目研发的新产品类型、研发人员情况、
技术储备情况,并据此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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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该项目中的研发中心与 IPO 募投项目中
的研发中心是否为同一个研发中心。如否,两个研发中心的具体
职能定位及区别,本次募投项目新建研发中心的必要性;(2)结
合新产品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格局等,分析拟研发新产品的
市场前景;(3)本项目中相关土地的性质、用途;若不属于工业
地产,分析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募集资金变相用于
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项目三“科技储备资金”预计募集资金投入 375,000 万元,
将用于满足营运资金、研发以及相关产业的扩张等需求。
请发行人披露:科技储备资金的预计运用方式及投资方向,
如具体的细分领域、意向投资项目等情况。
1.4 本次三个募投项目的实施周期均为 5 年。
请发行人说明:(1)各项目投资的具体内容构成和募集资金
金额的计算过程及依据;(2)募投项目投产后的预期收益;(3)
募投项目的具体进度情况;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技术、市场等周
期性特点,分析募投项目实施周期定为 5 年的合理性。
1.5 请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第 2 问,结合 1.1-1.3 的回复内容,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
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融资规模
2.1 发行人财务数据显示,2020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 51.09
亿元,其中 75%为流动资产,资产结构中流动资产占比较高。公
司主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小型模组组装、反应腔体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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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送模组组装、系统集成、终测及工艺调试等步骤。从生产流程
看,发行人不直接进行模组的生产制造,而是在模组采购之后进
行组装、测试。
发行人本次融资规模是公司目前资产总额的近 2 倍。本次募
集资金中用于土地购置及建设装修的固定资产投资约占 25%。
请发行人披露:(1)模拟测算 IPO 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
全部建设完成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
司的资产结构进行对比,如泛林半导体、东京电子、应用材料、
北方华创等,分析资产结构的合理性以及研发制造生产模式是否
发生改变;(2)在募投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关折
旧、摊销等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公司当前资产结构、主营产品的生产模
式、资产规模及业务发展模式,分析公司产能受限的主要因素,
通过购买土地、厂房等进行扩产的必要性以及本次融资规模的合
理性。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2)并发表意见。
2.2 2020 年 6 月,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
基金,投资标的为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为 3,0000 万元。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0 年 8 月 20
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138,377
万元,均为短期理财产品。
请发行人说明:(1)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
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
资金额;(2)结合前述情况,分析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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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3.关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100 亿元,其中“中微产业化基地建
设项目”中包含预备费用 15,600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75,707 万
元;“中微临港总部和研发中心项目”中包含研发项目投入
256,600 万元(相关产品研发项目目前均处于研究阶段)、预备费
用 3,211 万元;另有“科技储备资金”30,8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中预备费用、用于支付人
员工资、货款、铺底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及
相关依据,结合募集资金中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情况计算补流的总
金额及其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2)若前述比例超过
30%,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问充
分论证补流比例高于 30%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第 4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融资时间间隔
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较前次首次公开
发行的时间间隔少于 18 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在 IPO 募投资金尚有较多结余,在 18 个月
内再次融资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第 1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其他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核验的发行人非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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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损益明细表。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
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
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10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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