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公司: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020-12-18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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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所审核机构对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轮问询问
题。
为便于你们做好问询回复、补充核查和招股说明书更新等工
作,提高问询回复质量,在问询回复中,请关注并落实以下要求:
1.请认真阅读和理解问询问题,直接针对问题进行正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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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也应当简明易懂、浅白平实,
切忌冗长繁复或简单重复,以便于审核工作顺利进行,便于投资
者阅读理解。在回复中,如果认为审核问询的问题与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符,无须回复的,请在回复中说明理由。
2.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公司接受发行上市审核的主要方式,
回复内容直接影响审核质量和效率,也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准确
了解和判断。如果回复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审核工作和
投资者理解的,本所审核机构可以要求重新回复甚至终止发行上
市审核。
3.请保荐机构按要求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
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
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除问询函明确要
求之外,保荐机构无须单独对每个问询问题发表意见;请律师、
会计师按照问询函要求,对涉及到自身职责的问题进行核查把关
并发表意见。如问询问题中明确提出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比例等核查要求或其
他需要上述机构核查的事项,相关机构应当在问询回复中单独说
明。
4.请注意区分“请披露”“请说明”“请核查”等事项。“请
披露”的事项,是审核认为有助于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
应当补充披露至招股说明书中,但经本所同意豁免披露的除外。
“请说明”“请核查”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披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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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中。审核中对招股说明书提出“请修改”“请删除”
等要求的,应在回复中说明是否落实。
5.如认为回复公开内容可能对发行人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符合信息披露豁免条件的,可提交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此时,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提交一份详尽的版本(word 版)
供审核的同时,提交一份用于公开的版本(PDF 版)。请在信息
披露豁免申请中,说明豁免披露的理由及两个版本的区别。
6.发行人董事长应当在问询回复中签字、盖章,确认回复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7.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更
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
请按照上述要求回复,若对上述要求或问询问题有任何疑问,
请通过审核系统预约沟通或者致电我们咨询。本所收到回复后,
对不符合要求的回复将予以退回,并根据最终回复情况决定是否
进一步发出审核问询。
以下为第二轮问询问题:
1. 关于科技储备资金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的回复,为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研发项目
运营资金需要,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308,000.00 万元为科技储备资
金。科技储备资金将用于满足新产品协作开发项目、对外投资并
购项目等需求。
请发行人说明:(1)新产品协作开发项目、对外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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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实施规划安排、已进行业务筹备情况、目前进展、资金需
求测算依据等情况;(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新产品协作
开发及对外投资并购的进度安排和实施情况、公司自有资金情况
等分析前述项目是否具有实施必要性、项目明确性和资金紧迫性,
并论证补流比例高于 30%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资本性支出
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预备费用作为资本
性支出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会计师对发行人资本化研发支出的依据及非资本性支出
的金额是否准确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12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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