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3-10
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3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
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2019 年修订)于 2020 年 3 月 1 日生
效并实施,公司应该依据新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管理以及征集投票权等的相关
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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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程序如下: 和程序如下:
(一)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一)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向上届董事会提出董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向上届董事会提
事候选人名单,并由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 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并由董事会将董事候
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
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决。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前述有关
(二)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规定执行;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向上届监事会提出非 (二)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并由监事会将非 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向上届监事会提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 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并由监事
由股东大会表决; 会将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三)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 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大会常设机构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 (三)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
决。 表大会常设机构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表决。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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