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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鑫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2020-03-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
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乐鑫
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对乐鑫科技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补充核查意见如下:

    一、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符合监管法规

    (一)公司上市后较短时间内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的原因
    集成电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更迭频繁。乐鑫科技密切关注行业前
沿和市场动向,行业竞争对手的增加和技术的快速更新,要求公司持续保持技术
先进以维持核心竞争力。若公司未来不能招募到充足的技术人才,并继续保持在
研发方面的高投入,公司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落后地位,进而对公司市场份额和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台湾地区的半导体设计与制造行业拥有长期积累优势,上、中、下游产业链
整合完整,当地对半导体行业人才培育的重视也为整个半导体行业提供了充分的
人才供给。相比于欧美国家,台湾地区在半导体行业高端人才的人力成本方面也
具有一定优势。乐鑫科技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始终以保持持续盈利能力,最
大化股东利益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认为,考虑到台湾地区特殊的地理区位、
在半导体行业的积累优势等因素,在台湾设立研发中心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充
实公司研发实力、规避国际政策风险等方面都会带来非常积极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及所控制主体在 2019 年 3 月 28 日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函》之后,宏观经济环境、国际形势继续发生变化,而台湾是半导体行业重要区
域,在外部环境变化下,公司在台湾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存在实务上的实施障碍。
    公司在申请注册上市之时,已预见了技术人才储备不足的风险,并在《乐鑫
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重大
风险提示”下,第一条“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中第(四)项“研
发力量不足及技术迭代的风险”中进行了提示,但并未具体就无法在台湾地区设
立研发中心的风险进行预计。
    (二)实际控制人及境外间接股东坚持履行原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和公
众股东的利益
    在竞争加剧、境外政策收紧的局势下,在技术迭代淘汰频繁的关键时刻,设
立有力的研发中心、及时充实研发实力是公司进入下一发展阶段的重要突破点,
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对乐鑫科技近期和远期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由乐鑫科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境外公司 Espressif Technology Inc(以下简
称“ESP Tech”)先在台湾地区设立一家公司(以下称为“台湾研发中心”),
作为替代方案行使乐鑫科技台湾地区研发中心的职能,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台
湾研发中心的设立并尽快开展研发工作。这一替代方案会使得乐鑫科技实际控制
人和 ESP Tech 无法继续履行在 2019 年 3 月 28 日作出的承诺,但若坚持履行承
诺,放弃设立台湾研发中心,乐鑫科技将无法吸纳台湾地区科研人才,不利于公
司及时充实研发实力、充分把握科技发展先机,实质上并不利于维护公司和公众
股东的利益。
    因此,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就设立台湾研发中心这一
特定事项豁免实际控制人 Teo Swee Ann 和 ESP Tech 的避免同业竞争义务,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监管
初衷,不损害乐鑫科技与公众股东利益,且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及境外间接股东已出具新的具有可实现性的承诺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实际控制人及境外间接股东已出具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 Teo Swee Ann 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 ESP Tech 已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出具了新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台湾研发中心规划的主要职能是开展研发工作,以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
为乐鑫科技提供技术服务或转让研发成果,除非乐鑫科技放弃该研发成果;台湾
研发中心不销售与乐鑫科技竞争的产品, 除非有关市场乐鑫科技受限制无法开
展销售业务;
    2、ESP Tech 投资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后,乐鑫科技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战略的
需求,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决定将该研发中心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注入乐鑫科技;
如 ESP Tech 拟对外转让该研发中心,乐鑫科技享有优先受让权;
    3、如台湾研发中心设立后与乐鑫科技直接发生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将严格
按照乐鑫科技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执行,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
允性;
    4、若 Teo Swee Ann 或 ESP Tech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乐鑫科技遭受任何直
接或间接损失的,Teo Swee Ann 或 ESP Tech 应给予乐鑫科技全额赔偿;
    5、除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外,Teo Swee Ann 和 ESP Tech 应继续严格遵守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各项内容。
       (二)新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且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事项除了就台湾研发中心成立后的职能和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外,还
授予乐鑫科技两项权利,即在适当时机收购台湾研发中心的权利,以及在 ESP
Tech 转让台湾研发中心时拥有对台湾研发中心的优先购买权。根据计划,后续
在设立台湾研发中心时,有关方将签署有约束力的合同、承诺书等书面形式文件
以保障公司享有的上述权利,承诺事项不存在明显不能实现的情况。
    在目前阶段,台湾地区对大陆企业投资半导体行业设置准入条件,并且在实
践中大陆企业需要取得投资集成电路行业的前置许可,导致大陆企业难以直接控
制台湾的半导体公司。但台湾地区对于大陆企业投资半导体行业的政策一直在变
动中,例如台湾地区 2015 年曾通过有关不允许大陆投资台湾半导体产业的决议,
但此后也调整为有条件放开。如果后续台湾地区在实践中将大陆企业投资集成电
路行业的许可纳入常态化管理范畴,则公司仍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收购台湾研发中
心。
    基于上述,相关方承诺乐鑫科技的相关权利具有可行性,并未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公司收购台湾研发中心的可行性受限于台湾地
区对大陆企业投资半导体行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且公司已经在《关于豁免实际控
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公告》中说明了大陆企
业投资台湾地区企业需取得台湾地区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的前置审批,据此公
司实际控制人 Teo Swee Ann 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 ESP Tech 做出的上述承
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二条的规定。

    三、台湾研发中心与乐鑫科技的同业竞争情况

    (一)台湾研发中心与乐鑫科技不产生实质上的同业竞争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相关安排及承诺,台湾研发中心会从事与乐鑫科技相同或
者相近的研发工作,并以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或转让研发成
果,除非公司放弃该研发成果;台湾研发中心不销售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
除非公司在有关市场上受限制无法开展销售业务。因此,台湾研发中心并不会与
乐鑫科技构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及境外间接股东已经采取了有效措
施避免同业竞争。

    2019 年公司向台湾地区的销售收入与利润占公司收入与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53%和 0.46%。目前台湾地区未限制公司进行销售,台湾研发中心不会在台湾
地区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销售业务。假设台湾地区限制公司进行销售,则台湾
研发中心可以在台湾地区销售和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预计收入与利润占公
司收入与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53%和 0.46%。由于假设前提是公司已经在该区域
受到销售限制,因此届时台湾研发中心的销售行为并不会与公司构成实质上的同
业竞争。
    (二)设立台湾研发中心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且公司之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已经
做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也允许有关承
诺方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本次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
境外间接股东设立台湾研发中心的主要原因是,在公司目前直接设立台湾研发中
心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协助公司抓住机遇充实研发实力、完善研发团队,进
而促进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规定的豁免履行
承诺义务的条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 ESP Tech 已经在本次就
拟设立台湾研发中心新做出的承诺中对限制台湾研发中心与公司在产品销售方
面的竞争做出了安排,并确认除设立台湾研发中心外将继续严格遵守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据此,实际控
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设立台湾研发中心未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未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求非法利益,在本次豁免避免
同业竞争义务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

    四、台湾研发中心与乐鑫科技的关联交易情况

    台湾研发中心设立之后,研发成本主要为研发人员薪酬、研发场所租赁、购
买办公设备及研发设备等,预计全年研发及管理费用为 2,000 万元人民币。台湾
研发中心将以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或转让研发成果,预计年
新增关联交易总量约为 2,000 万元至 2,500 万元人民币。目前公司未发生关联交
易,预计新增关联交易占公司对外采购技术服务或受让研发成果等同类交易总额
的 100%。待台湾研发中心设立并开始运营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乐鑫科技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
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事宜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将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设立台湾研发中心不存在利用其控制权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求非法
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豁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境外间接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
补充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德学                     张寅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