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乐鑫 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等有关规定,对乐鑫科技本次限售股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1 号),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乐鑫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 股,并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62,562,886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17,437,114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 15 名股东,本 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 25,980,5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8%,限售股 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 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 变化。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所做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亚东北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hinvest Holding Ltd.、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公司/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 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关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 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减持价格),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股总数 的 100%。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 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合伙企业/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 2 计划。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合伙 企业/本公司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如果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就实际损失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乐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合伙企业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 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王景阳、Intel Capital Corporation、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赛富皓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海尔赛富智慧家庭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美的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灏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唐斌、People Better Limited、北京中建恒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3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上 述股份。 (4)公司原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姜江建、符运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 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 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4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核心技术人员王强、巫建刚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公司核心技术 人员,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 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招商资管乐鑫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无其他特别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25,980,575 股,其中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 配售股份数量为 840,575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 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 量为 25,140,000 股。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 3、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股) 数量(股) 亚东北辰投资管理有限 1 5,692,320 7.12% 5,692,320 0 公司 2 Shinvest Holding Ltd. 4,800,000 6.00% 4,800,000 0 5 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 3 3,120,000 3.90% 3,120,000 0 (有限合伙) 4 王景阳 2,700,000 3.38% 2,700,000 0 5 Intel Capital Corporation 1,920,000 2.40% 1,920,000 0 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 6 1,500,000 1.88% 1,500,000 0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乐鲀 7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1,200,000 1.50% 1,200,000 0 限合伙) 青岛赛富皓海创业投资 8 960,000 1.20% 960,000 0 中心(有限合伙) 青岛海尔赛富智慧家庭 9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900,000 1.13% 900,000 0 伙) 10 美的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00,000 1.13% 900,000 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卓灏 11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40,000 0.67% 540,000 0 伙) 12 唐斌 307,680 0.38% 307,680 0 13 People Better Limited 300,000 0.37% 300,000 0 北京中建恒泰资产管理 14 300,000 0.37% 300,000 0 中心(有限合伙) 招商资管乐鑫员工参与 15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840,575 1.05% 840,575 0 产管理计划 合计 25,980,575 32.48% 25,980,575 0 4、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25,140,000 12 2 战略配售股份 840,575 12 合计 25,980,575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6 2、公司本次限售股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本次限售股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招商证券对乐鑫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7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许德学 张寅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