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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鑫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1-02-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对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
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许德学、张寅博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 年 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19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许德学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2、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并复印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并复印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等资料;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监高承诺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乐鑫科技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等资料,
查阅了内审部工作报告,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
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高管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
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
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取得了公司关于独立性的说明性文件;核查了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
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
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了
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
营状况正常、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
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
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
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
正常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