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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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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同意
以 9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0,32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蓝宇哲




                                                  2021 年 3 月 18 日
[本页无正文,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KOH CHUAN KOON




                                                   2021年3月18日
[本页无正文,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LEE SZE CHIN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