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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鑫科技: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4-02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 2019 年、2020 年第一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2020 年第一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其分别在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此次调整2019 年、2020 年第一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二、对《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类激励对象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
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2 万股,归属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对《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45 名激
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940 万股,归属期
限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四、对《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
的商品房购房的经济支持,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和激励核心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
薪酬福利体系建设,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办
法》。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蓝宇哲           KOH CHUAN KOON           LEE SZE CHIN




                                                     202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