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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法律意见书2021-04-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诚律师和张阳律
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
经就乐鑫科技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就乐鑫科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法律意见书》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
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乐鑫科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
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之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归属,乐鑫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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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 LEE SZE CHIN、KOH CHUAN KOON、蓝宇哲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 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监事
会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21 日;

    5.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激
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2020 年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6.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归
属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归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满足情况

    1.   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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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的归属期为“2020 年公司年
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2020 年公司年度报告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因此本计划第二
类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期限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

    2.   归属条件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任职期限要求:自授予之日起至第一批次归属日,激励对象须
连续任职不少于 12 个月。

    4)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归属考核公司 2020 年业绩。公
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A,即“营业收入较 2018 年增长 69%或毛利较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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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 69%”,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公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B,即
“营业收入较 2018 年增长 56%或毛利较 2018 年增长 56%”,则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为 80%。。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4061 号):2020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3,128.65 万元,较 2018 年增长 75.04%,符合归属条件,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5)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
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次归属的 2 名激励对象的 2020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A-及
以上,本期归属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第二类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规定的本次归属的
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属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乐鑫科技实施本次归属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归属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第二类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归
属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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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之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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