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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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同意
以 12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38,168 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
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
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200 股,归属期限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3 月 30 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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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宇哲 KOH CHUAN KOON LEE SZE CHIN
202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