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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鑫科技: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11-10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乐
         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
         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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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要
                的工作经验;
          (五)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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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第十三条
           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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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
           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缺额后生
           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
           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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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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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外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一)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二) 公司年度财务结果出现盈余,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的预案;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本条第
           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
           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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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
           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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