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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3-03-28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
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60 元/股,向 24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46,968 股限制性股票。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 2023 年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实施 2023 年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
同意以 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6,968 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向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二期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确定公司 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40 元/股,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1,130 股限制性股票。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 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 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27 日,
同意以 4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1,130 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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