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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沈诚律师和薛晓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
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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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 日、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议案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随后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刊登了《乐鑫
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并延期召开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增加临时议案及延期
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和原因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增加临时议案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和原因等事
项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有关规定公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2 号楼 304 室召开;网络
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TEO SWEE ANN(张瑞安)先生
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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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
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519,8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44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519,83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4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
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07,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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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701%;反对 12,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2,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27%;反对 12,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07,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反对 12,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2,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27%;反对 12,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以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07,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1%;反对 12,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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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2,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027%;反对 12,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特别决
议事项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11,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2%;反对 8,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6,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565%;反对 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
项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11,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2%;反对 8,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6,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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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 99.8565%;反对 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作为特别决议
事项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511,0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2%;反对 8,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6,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565%;反对 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
特别决议事项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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