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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集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4-22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
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一名。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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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可指定一名监事会联系人。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和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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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二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
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
会主席审阅,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
动范围以及监事会的职责范畴;

    2、议案内容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议案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
员。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表决,每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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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关联议案时,关联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案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2、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议事范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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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5、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
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监事
会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监事会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
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 10 日送达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
员;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 5 日送达全体监事以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送达
可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议案、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监事表决所必需
的会议材料、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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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
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
在会议召开前 1 日送达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
议召开时向与会人员宣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
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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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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