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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0-06-1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安集微电子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集微电子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调整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117 人调整为 114 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50 万股调整为 48.90 万股,首次
授予部分由 41.94 万股调整为 40.84 万股,预留部分 8.06 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同意
以 65.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0.8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章:



张天西(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华(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亦樵(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