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9日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 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14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889号E座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5人,代表股份23,477,13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06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 计10人,代表股份10,819,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30%。前述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12、《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 度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研发中心扩大升级项目的议案》 14、《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第6、7、8、9、10、11、12、13、14项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和2021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949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4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836%;反对892股,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949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4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836%;反对892股,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949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4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836%;反对892股,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006,23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1524%;反对290,68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0.8476%;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32,158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4.920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8386%;反对290,683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079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476%;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949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4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836%;反对892股,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949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4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836%;反对892股,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949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4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836%;反对892股,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研发中心扩大升级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949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4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836%;反对892股,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96,0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99.9973%;反对89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2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21,949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99.9844%,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6836%;反对892股,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6%,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占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严杰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