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0-29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倩女士主持。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
年前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
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
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对
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的相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
更好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工作,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公司编制
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
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具
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
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
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
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
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
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
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
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
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
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
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 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
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
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
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授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
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
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公司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
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
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
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其约束。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万元)
1 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 38,000.00 38,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合计 50,000.00 50,0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
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
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 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
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编制了《安集微电子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编制了《安集微电子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
行字[2007]50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编制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101333
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1-043)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101333号)。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
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
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定了《安集微电子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