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科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增加“国内贸
易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新的经营范围,具体变更经营范围以最终工商登记机关
核定为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对经
营范围的表述统一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进行调整,公司拟
变更经营范围相关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用相关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自产产
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
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变更经营范围的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1 新增条款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
集成电路用相关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
2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
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除
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3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
予以提供。 理制度不得对外公开以及仅供股东查阅的材
料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项。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之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5 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的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二以上通过。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二以上通过。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适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可以豁免适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6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7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利。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8 本条删除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9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10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11 新增条款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12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13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13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人选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