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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特生物: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10-24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1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经受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
    限公司为原告
 3、 涉案的金额:20,311,900 元(未含资金占用费、口罩报废损失费、诉讼费
    等费用)。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
    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
    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5、 风险提示:被告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国企单位,由于本次诉讼尚
    未审理,本次涉案金额为 20,311,900 元,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未能收回,
    从而导致部分或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
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与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机智能”)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签订口罩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
称“《买卖合同》”)。现公司全资子公司拜费尔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
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收
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112 民初 16307]。

                                    1
   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01689J
   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 1 号自编号厂房 B 车间二
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原告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MA59B69Q00
    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瑞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纪学成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4 月 2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告向
被告购买设备 N95 口罩机,总价 3,450 万元,2020 年 4 月 21 日,原告如约支付
了设备定金 2,760 万元。
   2020 年 4 月 24 日至 29 日,被告陆续向原告交付部分 N95 口罩机。但是这部
分口罩机在验收、调试、试生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被告经多次调试、
维修、更换零部件等仍无法根本解决。
   2020 年 5 月 13 日,原告告知被告负责人,被告交付的口罩机无法达到顺利
生产的预期目标,要求安排剩余未发货口罩机的退款事宜并得到了被告负责人的
确认,被告不再要求原告提货。2020 年 5 月 28 日,被告负责人与原告见面沟通,
同意退还剩余未发货口罩机款;2020 年 6 月 2 日,原告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向
被告书面致函,要求被告不再向原告交付余下的未发货 N95 口罩机,退还剩余未
发货口罩机款。2020 年 6 月 12 日,被告起草并向原告发出一份《买卖合同补充
协议》交由原告盖章,主要内容包括:同意调整《买卖合同》的数量;扣除相关
款项后剩余款项人民币 2,031.19 万元由被告在双方签订该补充协议后 5 个工作
日内无息退回给原告。2020 年 6 月 15 日,原告签署《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后回
寄给被告。但是,被告以各种借口至今拒绝办理退款手续。

                                     2
   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
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切实履行。原告已如
约预付大部分货款,但是被告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始终无法满足原告的正
常生产要求,也使原告错过了疫情高峰期短时间内急需设备的要求,原告的合同
目的已经无法达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要求,合理合法有效,得到了被
告多次的同意确认,合理合法有效。但是被告至今仍未退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
利益。
    (二)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共计人民币 20,311,900 元,资金占用费
152,918.37 元(暂从 2020 年 6 月 16 日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4 日,总额计算至被
告退还所有预付款之日);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口罩报废损失人民币 1,568,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经立案,尚未开庭,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
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被告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国企单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本次
涉案金额为 20,311,900 元,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未能收回,从而导致部分或全
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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