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13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四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11、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1)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1012-1 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洁特生物”)的委托,指派律师曹武清律
师、官招阳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为“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1
                                                                法律意见书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
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
斗塘路 1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
本次会议,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 2021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11),公司独立董事洪炜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
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经公
司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 17 时),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
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上述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3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293,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097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5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64,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78%。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1 年 4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452,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3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55,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00%。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3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841,4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123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 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3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列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
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284,34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股数 9,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55,55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9%;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7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284,34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股数 9,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1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55,55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9%;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7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1%。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284,34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股数 9,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1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55,552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9%;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9,37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1%。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5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
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