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1 层(01-04)、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5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 7 一、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 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1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评价 .......................................................... 43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 43 第三部分 结尾 ........................................................................................................... 44 4-1-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各项用语分别具 有下述特定含义: 1 洁特生物、公司、发行人 指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系洁特生物 2 洁特有限 指 的前身 3 JET(H.K.) 指 JET(H.K.)BIOSCIENCE CO., LIMITED 4 海汇财富 指 广州海汇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 海汇投资 指 广州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 卓越润都 指 伙) 7 麦金顿 指 广州市麦金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拜费尔 指 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9 洁特创投 指 广州洁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洁特孵化器 指 广州洁特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11 湾区创服中心 指 广州黄埔区湾区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12 蓝勃生物 指 广州蓝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3 洁科公司 指 广东洁科膜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14 拓展投资 指 广州拓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 医大科学 指 广州医大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16 呼研所 指 广州呼研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7 大湾区科创中心 指 大湾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广州)有限公司 18 长清知产 指 广州金凯长清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19 广州市工商局 指 局 20 广州市工商局经开分局 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1 广州市工商局萝岗分局 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 22 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3 广州经开区管委会 指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4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6 中广信资产评估公司 指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7 本所 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本所经办律师林绮红、曹武清、官招阳、魏海 28 本所律师 指 莲 29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0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1 《科创板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4-1-2 法律意见书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32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 指 行)》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1〕7-494 33 《内控报告》 指 号《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现行有效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34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 35 《发起人协议》 指 议》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36 《募集说明书》 指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37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 38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报 审计报告、近三年审计报 告号为“天健审﹝2019﹞7-456 号”、“天健 39 指 告 审﹝2020﹞7-336 号)”及“天健审﹝2021﹞ 7-493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 40 年度报告 指 度报告》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 41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指 年度报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42 本次发行可转债 指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3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44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5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46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1-3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法律意见书 粤广信君达律委字(2021)第 5935-2-1 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 任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3 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募集说明书》《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 交所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4-1-4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与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必要文 件、材料。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的事实及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并仅就与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 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发行人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4-1-5 法律意见书 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4-1-6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 1、出席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查验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 关会议资料; 3、查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 4、查阅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等。 (一)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审议 2021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审议 2021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逐 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议案。 4-1-7 法律意见书 (三)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授权 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的具 体事宜。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方式、与 会董事、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发行可转债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申请还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以及尚待取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 序和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及其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授权程序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除尚未取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已经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文件: 1、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1-8 法律意见书 4、《公司章程》; 5、发行人 2018 年起历次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6、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承诺等。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洁特生物系由洁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18 号)核准以及上交所《关于广州洁特 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 号),洁特生物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在上交 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688026。 (二)发行人的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 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不存在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 破产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 出现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 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法 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可 转债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了出席股东大会、访谈、网络检索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4-1-9 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 2018 年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 3、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4、《募集说明书》; 5、发行人组织机构情况及其相关制度文件; 6、《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7、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8、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 查表及确认文件; 9、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等。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及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等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向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 分析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 5,283.4868 万元、6,615.3234 万元、11,937.1465 万元,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为 7,945.3189 万元,根据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 利率水平并经合理测算,并经合理测算,发行人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 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照 约定用途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发行人出具 4-1-10 法律意见书 声明,承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会 用于经核准的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发行人财务 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三款的要求。 5、根据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行过公司债券,也不存在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 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所述“不得 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发行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 债率(合并)分别为 14.09%、12.40%、17.82%及 21.49%,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512.27 万元、6,101.88 万元、18,756.67 万元和-179.20 万 元,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 师对上述人员进行访谈及其声明,并经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 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1-11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科 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内控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天健审﹝2019﹞7-456 号”、“天健审﹝2020﹞7-336 号)”及“天健审﹝2021﹞7-493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 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符合《科创板 再融资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已 明确,发行人已承诺募集资金到位后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会用 于经核准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7、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 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 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也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发行人不存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8、本次发行可转债系发行人首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此前 4-1-12 法律意见书 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存在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存在违反 《证券法》规定的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科创板 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9、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生物实验室耗 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未 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且符合:(1)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所规 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14〕815 号); 3、洁特有限董事会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4、中广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拟股份制 改造事宜涉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审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及负 债项目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14]第 215 号); 5、广州经开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 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穗开管企〔2014〕374 号); 6、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粤验〔2014〕29 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广州市工商局经开分局核发的《商事主体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穗名 4-1-13 法律意见书 核外字【2014】第 08201404240055 号); 9、广州市工商局经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8000018145 的《营业执照》; 10、全体发起人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等。 (一)发行人系洁特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 更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 (二)各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的设立行为不存 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依法履行了审计、 资产评估和验资手续等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所议事项、表 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已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采取访谈、走访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文件: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企业的工商登记或备案资 料、《公司章程》等资料; 2、近三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 3、重大采购与销售合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 4、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声明和承诺; 4-1-14 法律意见书 6、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 7、发行人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相关制度; 8、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 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等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资产权 属完整,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的情况;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资产 产权清晰,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对所 有资产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其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 相关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细胞培养类及与之相关的液体处理类生物实验室耗材研 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采购、销售、研发 及生产部门,各部门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或业务程序文件,形成独立、完整的研 发、生产、销售系统,各部门均独立运作。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生产设施和条件,能够独立支配所需生产要 素,不存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关联方的情形,具有独立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独立于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 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公 4-1-15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或聘任,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独立 对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独立管理。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该中心未收到发行人员工有 关社保事项的投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 的财务人员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拥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 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财务 核算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共用 银行账户的情况。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独立 纳税,与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均不存在混合纳税现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和其他 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规范运作;聘任了总经理、董事会秘 4-1-16 法律意见书 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或工 商登记备案资料;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三)的发行人前 200 股东名册; 3、发行人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4、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一)发行人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为袁建华、海汇财富、JET(H.K.)和卓越润都。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股权 结构、《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以及发行人的公 司治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袁建华,实际控制人为袁建华和 4-1-17 法律意见书 Yuan Ye James。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2、发行人历次增资文件; 3、发行人历次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4、科创板上市委 2019 年第 4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5、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18 号); 6、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2020〕24 号); 7、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0〕7-2 号); 8、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调查表; 9、发行人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已经各发起人 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并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 纠纷和潜在风险。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洁特有限历次增资、股权变更及公开 发行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验资及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洁特生物持股 5%以上股东 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4-1-18 法律意见书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文件: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 3、发行人及拜费尔的主要产品目录; 4、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清单; 5、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等; 6、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 7、《募集说明书》; 8、发行人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 9、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根据洁特生物《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洁特生物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 营项目:塑料薄膜制造;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生物分解塑料制品制造;实 验分析仪器制造;药物检测仪器制造;泡沫塑料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模具 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 种,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制 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控化学品、危险 化学品除外);药品研发(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除外);非许可类 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本公司生产 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 后方可经营);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制造;房屋租赁;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技术进出口;大气污染治理;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 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 4-1-19 法律意见书 及生产;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造。(法律、法规禁 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除外;不涉及国营 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发行人主要从事细胞培养类及与之相关的液体处理类生物实验室耗材研发、 生产和销售。 2、拜费尔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根据拜费尔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拜费尔的经营范围为日用塑料制品 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大气 污染治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不含许 可审批项目);化工产品检测服务;水质检测服务;实验室检测(涉及许可项目 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检测;生物制品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非织造布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 外);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批发;专用设备 销售;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 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 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造;食品检测服务;医用电 子仪器设备的生产(具体生产范围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准);许可 类医疗器械经营。拜费尔主要从事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其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1)根据洁特创投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洁特创投的经营范围为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根据洁特孵化器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洁特孵化器的经营范围 为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广告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税务服务等商 务服务。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洁特创投未开展对外投资业 务,未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洁特孵化器未实际开展经营。 4-1-20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主要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其他 与业务资质相关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其 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及资质,发行人依据各项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合法有效。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其《营业执照》限定的内容 之内,不存在超越资质及经营范围的情况,不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所持许可证照均在有效期之内,不存在资质将到期的情形。 (三)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设子公 司或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 过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章程》、近三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报告期内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资料,洁特生物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公司能够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 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正在履行以及将要履行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亦不存在可能影 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主营业务稳定, 4-1-21 法律意见书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进行经营;发行人报告期 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且稳定;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了访谈、走访、网络检索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主要文件: 1、近三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 2、《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3、《募集说明书》; 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身份信息或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5、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签署的业务合同; 6、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资料; 7、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填写的调查表;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 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 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该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如下各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袁建华,共同实 际控制人为袁建华、Yuan Ye James。 2、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袁建华、海汇财富、JET(H.K.)、 4-1-22 法律意见书 卓越润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拓展投资、麦金顿、JET(H.K.) 及洁科公司。 4、发行人的子公司:拜费尔、洁特创投、洁特孵化器、湾区创服中心和蓝 勃生物。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7、其他关联方: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在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为公司关联方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及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8、报告期内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关联自然人的变动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的变动主要包括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管因任期届满或 个人原因辞去职务,包括:2018 年 4 月,饶友孙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职务;2018 年 5 月,付胜春、向阳因在提名单位的任职关系变 动,辞去公司董事职务;2019 年 1 月,公司独立董事黄静因个人原因,辞去公 司独立董事职务;2020 年 4 月,顾颖诗、邬格军增补为公司监事;2020 年 9 月, 因董事任期届满,华志军、李彬彬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陈旭东不再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新增董事 Dannie Yuan、新增独立董事洪炜;同月,因监事任期届满, 邬格军、姚俊杰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新增监事蔡燕薇、刘春林;2021 年 7 月, 胡翠枝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动 4-1-23 法律意见书 ①医大科学系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参股的子公司,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2 月转 让退出后不再持有医大科学的股权。 ②主要因上述关联自然人任职关系、婚姻关系变动导致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变动。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主要关联交易情况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出售商品,发 行人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房屋租赁, 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等。 (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评价 1、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即股东大 会在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 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2、2018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 计 2018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独立董事针对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2018 年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共同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性关联 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议案》。 3、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 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独立董事针 4-1-24 法律意见书 对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 2019 年日 常性关联交易仅限于少量房屋租赁,金额小且参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定价,不会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发行人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议案》。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发行人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议案》。 4、2020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 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 原则,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已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以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回避表决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上 述关联交易客观、公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 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关于避免 4-1-25 法律意见书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家 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 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 合理及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 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督促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信息披露。3、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及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与本 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未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且自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起,本人、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 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 金或其他资产。5、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与公司 发生资金拆借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 信息、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已出具《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3、自本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1-26 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 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公 司、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4、上述承 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5、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的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 诺合法有效,对承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 (六)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 关联交易及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 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规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等关联交易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 致达成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公允、合法、有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已经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本所律师采取了访谈、走访、现场核查、网络检索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 2、发行人提供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施工总承包合同》等; 3、发行人厂房所处地块规划条件历次调整的批复文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发行人颁发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证书; 4-1-27 法律意见书 5、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产权证书或物业证明等; 6、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等; 7、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及广东版权网进行检索查 询结果; 8、广州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册证明文件等。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土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他项 权利人 权利证书号 坐落 规划房屋用途 (m2) (m2) 权利 (1)栋为门卫; 2) 粤(2021)广 广州开 栋为研发中心; 3) 州市不动产权 发行人 发区斗 22,468 16,120.7753 栋、(4)栋为地下 无 第 06006513 塘路 1 号 泵房;(5)栋为厂 号 房;(6)栋为办公 经核查,发行人当前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权属 清晰,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争议。 (二)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记载于《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粤 房地权证穗字第 0550033350 号)项下用地面积为 22,468m2 的土地上拥有两项在 建工程,分别为厂房 A1 栋、厂房 A2 栋,该等在建工程取得审批及备案文件具 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厂房 A1 栋、厂房 A2 栋在建工程相关的规划方案调整 (1)2012 年 11 月 22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广州洁特 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用地规划方案的批复》(穗规开发批﹝2012﹞92 号), 同意规划厂房 A1 栋 1 幢 7 层,建筑面积 15,926m2;厂房 A2 栋 1 幢 6 层,建筑 4-1-28 法律意见书 面积 24,836m2; (2)2013 年 12 月 4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 YH-K6-4 地块规划调整方案的批复》(穗 规开发批﹝2013﹞69 号),同意规划厂房 A1 栋调整为 15 层,建筑面积为 20,520m2;厂房 A2 栋调整为 12 层,建筑面积为 43,736m2; (3)2018 年 3 月 21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 于申请确认广州开发区永和 YH-K6-4 地块规划条件的函》(穗开国规设﹝2018﹞ 3 号); (4)2018 年 10 月 12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广州 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调 整设计方案的复函》(穗开审批规复﹝2018﹞73 号),同意调整厂房 A1 栋地上 26 层,建筑面积为 41,231m2;厂房 A2 栋地上 12 层,建筑面积为 36,342m2;地 下室地下 2 层,建筑面积为 12,355m2;连廊地上 4 层,建筑面积为 752m2; (5)2021 年 3 月 20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关于生物 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高工业用地利 用效率)的复函》(穗开审批规复﹝2021﹞21 号)。 2、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厂房 A2(含地下室)) (1)2018 年 12 月 6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穗开审批规建证﹝2018﹞147 号),建设规模为地上 12 层,地下 2 层,建筑面积为 48,454m2; (2)2019 年 1 月 22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2201901220201); (3)因厂房 A2 栋规划调整,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 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开审批规建证﹝2020﹞13 号), 建设规模为地上 19 层、地下 2 层,总建筑面积为 69,180.1m2; (4)因厂房 A2 栋规划调整,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 4-1-29 法律意见书 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112202101060101),建 筑总面积 69,180.10m2,地上 19 层,地下 2 层。 3、生物实验室耗材扩产及科技孵化器建设项目-厂房 A1 栋 (1)2020 年 3 月 6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穗开审批规建证﹝2020﹞29 号),建设规模为厂房地上 12 层,连 廊地上 4 层,总建筑面积为 20,555m2; (2)2020 年 8 月 25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440112202008250101); (3)因厂房 A1 栋规划调整,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13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 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穗开审批规建证﹝2021﹞ 32 号),建设规模为厂房地上 28 层,连廊地上 4 层,总建筑面积 44,818.96m2; (4)因厂房 A1 栋规划调整,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取得了广州开发 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变更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科技孵化器建设 项目 A1 栋厂房建设规模的批复》(穗开审批建函﹝2021﹞86 号),原则同意发 行人变更申请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40112202008250101)的建设规模由 20,555m2 调整为 44,818.96m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在建工程均已办理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 证,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而导致发行 人拥有上述在建工程存在法律瑕疵的情形。 (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内外专利证书、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sbj.cnipa.gov.cn/)的核查、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证明以及专利独占许 可使用协议和备案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由国家专利局核发专利证书的专利(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 4-1-30 法律意见书 的主要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或 使用前述专利权。 2、注册商标 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内外商标注册证和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http://sbj.cnipa.gov.cn/)的核查以及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由国家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的注册 商标(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前 述注册商标。 3、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拜费尔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广东版权网 (http://www.gd-copyright.cn/gdcrsp/)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无已经登记的著作权,拜费尔已取得的著作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拥有的著作权合法有效。 4、域名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备案 的域名共有 2 项。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行购置,该等生产经营设备权属不存在争 议,且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被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协议、投资凭证、被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被 4-1-31 法律意见书 投资单位登记文件及近三年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 家控股子公司、2 家参股公司。 (六)房屋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拜费尔租赁 25 项 房屋、厂房、仓库、办公或宿舍,用以生产经营的租赁房产中有 1 项未取得房产 证,但已取得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租赁用作员工宿舍的部分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部分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存在程序瑕疵。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据此,发行人与拜费尔上述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影响租赁合 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各项资产权属清晰、完 整、独立,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已取得上述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权属证书或证明。发行人财产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访谈、走访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文件: 1、近三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表;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有关借款、采购、销售等合同或订单、施 工合同等;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签署的访谈记录及声明文件; 4、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等。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和正在履行 4-1-32 法律意见书 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拜费尔是《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所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或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潜在风险。 (三)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 的情形及因发行人为关联方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潜在风险。 (五)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采取了走访、网络检索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 要文件: 1、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3、相关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及转让款支付凭证、投资款支付凭证; 4、发行人说明等。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增资扩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发生四次增资扩股,其中三次增资扩股 4-1-33 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已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中予以披露,最 近一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报告期内历次增资扩股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资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收购呼研所持有的拜费 尔 20%股权,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及合法性已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得到确认及披露,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收 购情况。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售资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向广州瑞发科技企业孵 化器有限公司出售医大科学 20%股权,本次出售股权的具体情况及合法性已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得到确认及披露,除此之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出售资产的情况。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进行四次对外投资行为,即 2020 年 11 月,发行人设立洁特创投;2021 年 6 月,发行人设立洁特孵化器;2021 年 6 月,发行人与大湾区科创中心、长清知产共同设立湾区创业服务中心;2021 年 10 月,发行人对蓝勃生物进行增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 行人的主要资产”)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4-1-34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合并、分立、减资、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 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文件: 1、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等。 (一)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了 相关审议程序,历次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均已经完成法定登记、备案程序,历次 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内容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历次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发 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了访谈、网络检索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 要文件: 1、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 4-1-35 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 2018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组织机构图;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发行人已 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 序,规定的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 16 次股东大会、29 次董事会会议、15 次监 事会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 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采取了访谈、走访、网络核查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主要文件: 1、《募集说明书》;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 4-1-36 法律意见书 4、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6、发行人 2018 年以来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 会议资料; 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入职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等资料。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 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4 名;核心技术人员 5 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 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发行人报告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中刘志春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聘请的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其任职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4-1-37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不会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历次人员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的要求,其职权范围合法、合规。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采取了访谈、走访、网络检索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主要文件: 1、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和近三年审计报告; 2、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完税证明; 4、税收优惠证明文件; 5、财政补助政策文件; 6、财政补助银行入账单等。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在经营 活动中不存在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4-1-38 法律意见书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采取了访谈、走访、现场核查、网络检索等核查手段,并查验了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文件: 1、发行人建设项目取得的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和验收批复; 2、发行人及拜费尔持有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证照; 3、由第三方出具的环境保护监测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各项标准文件; 5、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等。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排水 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环保违法情形,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 规定,相关环保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 级智能制造项目”向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 目”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该等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拜费尔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市场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1-39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文件: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3、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4、相关国家产业政策等。 (一)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万元) (万元) 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 2109-440112-04-01 1 37,669.52 35,000.00 智能制造项目 -899393 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 2109-440112-04-01 2 4,014.23 4,000.00 发项目 -213389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 合计 46,683.75 44,000.00 - 上述投资项目已在发行人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二)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式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与其他人合作,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募集资金 将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 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向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要文件: 4-1-40 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募集说明书》; 3、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 分析报告》等。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进一 步布局生物实验室耗材市场,加强生产线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不断研究开发新 产品、引进新设备、改良新工艺,加快新产品迭代进程,延伸公司产业链,从而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市场地位,成为 我国在生命科学服务领域实现进口替代的先锋企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本次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吻合,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产 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了访谈、走访、网络核查等核查方式,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主要文件: 1、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确认文件;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4、相关诉讼文件等。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 4-1-41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 人持续经营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出 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 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实质性影响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案件不会对其持续经 营或本次发行可转债构成实质性影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 事项。 4-1-42 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经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 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准确,确认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及《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 行可转债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募集说明 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不致因引用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 创板再融资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决定。 4-1-43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以下所署日期。 (以下无正文) 4-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王晓华 林绮红 官招阳 曹武清 魏海莲 年 月 日 4-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1 层(01-04)、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8-3-1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 4 第二部分 正文....................................................... 5 《问询函》问题 5................................................. 5 《专项核查函》问题 ............................................. 17 第三部分 结尾...................................................... 42 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粤广信君达律委字(2021)第 5935-2-1-1 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洁特生物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洁特生物的委 托,担任公司在科创板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3 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募集说明书》《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 交所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及《广东广信君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 询函》)、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的专项核查函》(以下简称《核查函》) 的要求,要求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结合发 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出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 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上交所的有关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 声明如下: 1、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 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3、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或者口头证 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 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8、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法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正文 《问询函》问题 5 5.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子公司拜费尔主要从事口罩等业务,涉及多起诉 讼。 请发行人:(1)梳理相关诉讼以及潜在纠纷的主要情况,分析若败诉或款 项无法收回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2)存货、机器设备、预付材料款计提减值 准备是否充分谨慎。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案件法律文书和资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立案通 知书、民事判决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开网站对题述诉讼进展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 涉及的诉讼情况进行了检索;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分析相关诉讼可能会对 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4、检索并查阅国机智能、大荣公司的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检索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查阅国机智能、大荣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核查事项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诉讼以及潜在纠纷的主要情况。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结案的诉讼梳理如下: 序 原告(反 被告(反 案由 争议金额 案件进展及判决情况 号 诉被告) 诉原告) 拜费尔起诉国机智能,要求 一审判决国机智能向拜费 退还预付款 20,311,900 元 尔返还 20,311,900 元及利 国机智 买卖合 及逾期利息、赔偿损失 息;国机智能和拜费尔均 1 拜费尔 能 同纠纷 1,568,000 元;国机智能反 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 诉拜费尔,要求支付剩余货 诉,二审庭询将于 2022 年 款 6,900,000 元及逾期利息 1 月进行 拜费尔起诉圳通公司和乐 圳通公 侵害商 澄公司,要求赔偿侵权损失 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 2 拜费尔 司、乐澄 标权纠 4,000,000 元和合理维权费 决 公司 纷 用 115,874.44 元 周皓起诉拜费尔,要求返还 货款 6,000,000 元及逾期利 本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 买卖合 息;拜费尔反诉周皓,要求 判决拜费尔向周皓退还货 3 周皓 拜费尔 同纠纷 支付余款 6,000,000 元及逾 款 4,000,000 元及利息,赔 期利息、合理费用 100,000 偿律师费 40,000 元 元 拜费尔起诉大荣公司,要求 大荣公 买卖合 本案已开庭审理一次,法 4 拜费尔 退还货款 10,718,344.50 元、 司 同纠纷 院委托司法鉴定 赔偿损失 4,931,700 元 拜费尔就本案提出管辖权 金棒公司起诉拜费尔及洁 拜费尔、 异议申请,一审法院驳回, 买卖合 特生物,要求返还货款 930 5 金棒公司 洁特生 拜费尔提起上诉,二审法 同纠纷 万元、赔偿损失 2,899,190 物 院裁定本案移送黄埔区人 元 民法院审理 2、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 他可预见的对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案件若败诉或款项无法收回对发行人业绩 的影响。 1、如拜费尔诉国机智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败诉或者即使胜诉但款项无法执 行追回,则拜费尔无法收回 20,311,900 元货款,还需继续支付剩余货款 6,900,000 元,合计 28,779,900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 5.7%,所占比例较小。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国机智能应当返还拜费尔 20,311,900 元货款,且拜费尔无需 支付剩余货款 6,900,000 元。同时,经核查,国机智能是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限公司与广州市政府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生产经营良好,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之列,如本案二审判决国机智能须返还拜费尔货款的,其具备返还货款的履行 能力。因此,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如拜费尔诉圳通公司、乐澄公司侵害商标权败诉,拜费尔将无法获得赔 偿,且不能确定圳通公司、乐澄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但拜费尔口罩产品不涉及公 司的主营业务,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如果拜费尔在与周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拜费尔将退还首期货款 600 万并无法获得剩余 600 万元的货款,两笔货款合计占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 入比例为 2.38%,所占比例较小,且周皓已支付的 600 万货款并没有确认收入。 同时,拜费尔与周皓案一审判决书已经作出,拜费尔仅需退还 400 万元。因此,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无重大不利影响。 4、如果拜费尔诉大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败诉或者胜诉但款项无法执行 追回,则拜费尔无法获得退款 10,718,344.50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比例 为 2.1%,所占比例较小。同时,公司于 2020 年末已对大荣公司的未收货部分预 付材料款 7,533,582.08 元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坏账 准备 3,455,941.74 元,对期末库存的大荣公司 PTFE 复合口罩无纺布计提了 2,977,286.47 元跌价准备;2021 年 9 月末对未收货部分的材料预付款按合同约定 的价格与目前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558.98 万元。另外,经核查, 大荣公司是合法存续、生产经营正常,不在失信人名单之列,如果大荣公司败诉, 其具备退赔能力。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如果拜费尔在与金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拜费尔将返还货款 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 12,199,190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 2.4%,所 占比例较小,且公司只确认了 145 万元的收入。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突发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后短期内由于口罩生产和销售急剧增加形成的案件,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全部败诉或款项无法收回对发行人业绩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5.2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 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 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 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下载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核 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发布的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等公告内容; 3、查阅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4、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核查发行人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情 况。 二、核查事项 (一)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 债的认购安排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情况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包括袁建华、JET(H.K.)、海汇财富、卓越润都。 公司股东袁建华关于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认购事项详见“2、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情况”部分内容。 根据公司股东 JET(H.K.)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该股东 承诺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针对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项,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将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 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本单位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自本单位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 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 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3、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单位违反 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情况,本单位因此所得收益全 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股东卓越润都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该股东承诺 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针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项,特作 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承诺不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 约束。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司股东海汇财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智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 认购的承诺,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智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 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针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项,本单 位及一致行动人李明智先生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本人承诺不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自愿接受本承 诺函的约束。若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袁建华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该董事承诺将 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董事,针对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项,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 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本人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 自本人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 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 或者安排;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情况,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8-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司董事袁建华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麦金顿出具的关于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麦金顿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股东,系 洁特生物的员工持股平台,针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认购事项,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将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券,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 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资金状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2、若本单位成功认购本次可转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债交易的规定,自本单位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 起前六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单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发 行人股份或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 3、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单位违反 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情况,本单位因此所得收益全 部归发行人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Yuan Ye James 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 购的承诺,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通过其个人控制的 JET(H.K.)间 接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外,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 项,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除袁建华)承诺不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 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annie Yuan、文生平、刘志春、洪炜、 8-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方想元、吴志义、李慧伦、何静、顾颖诗、蔡燕薇及刘春林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 债发行认购的承诺,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麦金顿 间接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外,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 下: “本人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 项,特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不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 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的, 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长溪出具的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承 诺,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针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事项,特 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不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 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的, 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JET(H.K.)承诺将认购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具体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 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其资金状况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且其已出具承诺, 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 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董事袁建华承诺将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具体 认购金额将根据可转债市场情况、本次发行具体方案、本人资金状况和《证券法》 等相关规定确定,且已出具承诺,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 的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 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卓越润都、海汇财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智, 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Yuan Ye James、Dannie Yuan、陈长溪、 文生平、刘志春、洪炜、方想元、吴志义、李慧伦、何静、顾颖诗、蔡燕薇及刘 春林承诺将不认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参与本次可转债 发行认购情况签署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已经在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之“重大事 项提示”之“六、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情 况及出具承诺内容”中进行补充披露。 5.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 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修正)》及《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7 号)中对 企业从事房地产业务及从事房地产开发所需要条件的规定; 2、取得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其生产经营 范围情况,核查其是否具备房地产业务开发资质; 3、实地察看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并核实是否存在投资房地产的情况; 8-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查阅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证的投资内容,核实是否涉及土 建投资;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函》。 二、核查事项 (一)补充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 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拜费 尔、洁特创投和洁特孵化器。同时发行人有两家参股公司,分别为湾区创业服务 公司及蓝勃生物。该等公司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亦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修正)》第二条规定:“房 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 设的行为。”及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 发和经营的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 77 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 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业务如 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主营业务 塑料薄膜制造;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生物分解塑料制品 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药物检测仪器制造;泡沫塑料制造; 生物实验室耗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模具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 洁特生物 材研发、生产和 术开发服务(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国家保护的原 销售 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制 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销售(监 8-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主营业务 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药品研发(人体干细胞、基因 诊断与治疗技术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 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普通劳动 防护用品制造;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技术进出 口;大气污染治理;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 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及生产;医疗 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造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 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大气污染治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 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化工产品检测服务;水质检测服务;实验室检测(涉及许可项 目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 检测;生物制品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非织造布制造;其他合 口罩及新冠疫 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加工专用 情相关防护类 拜费尔 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批发;专用设备 产品的研发、生 销售;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 产和销售 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非许 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 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造;食品检测服务;医用电子仪器 设备的生产(具体生产范围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 准);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 暂未开展实际 洁特创投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业务 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个人商务服务;打字复印;项目策划与公关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科普宣传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务 代理代办服务;工商登记代理代办;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修复 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税务服务;会议及展览 暂未开展实际 洁特孵化器 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 业务 公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认证咨询;票据信息 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 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咨询;园区管理服 务 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 劳务派遣服务);财务咨询;版权代理;科普宣传服务;打字 复印;票据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 师事务所业务);税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计算机及通讯 湾区创业服 暂未开展实际 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文化 务公司 业务 场馆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创业空间服务;社会经济咨询 服务;工商登记代理代办;安全咨询服务;个人信用修复服务; 广告制作;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资产评估;企业形象策划;科 技中介服务;商标代理;咨询策划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认证咨询;企业 8-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主营业务 信用修复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 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图文设计制作;网络文化经营;演出场所经营;专利代理;认 证服务 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通信与自动控 制技术研究、开发;生物技术推广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 营;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电子元 实验分析仪器 蓝勃生物 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生物医疗技术研究;试验机制造; 制造 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医疗诊断、监护及 治疗设备制造;医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诊断、监护 及治疗设备批发;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的生产(具体生产范围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准)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 等许可项目,且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未曾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属于房 地产开发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实际也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 项目的情况。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均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开展,旨在进一 步布局生物实验室耗材市场,增加产品类型、加强生产线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 提升市场地位。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设备及技术投资,不涉及 土建投资内容。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出具了《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不投向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函》的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不会将 募集资金变相投入房地产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 批制度,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并未从事房地产业务,本 8-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次募投项目亦不涉及变相房地产投资情形。 《专项核查函》问题 请发行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 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 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 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 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 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 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 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 履行的煤炭等量或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 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 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 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 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 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 8-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回复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的淘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相关分类,确认发行人本 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 类产业; 2、查阅《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确认发行人所处行业 及本次募投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3、查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相关规定,核查确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项目; 4、查阅《募集说明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 容; 5、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核查生物产业的 发展现状及规划; 6、查阅《“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相关要求,核查相关产业支持政策。 二、核查事项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 淘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8-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是主要从事细胞培养类及与之相关的液体处理类生物实验室耗材研 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生物培养和液体处理两大类生物 实验室耗材,并配有少量试剂、小型实验仪器等,涉及逾千种产品。根据《上市 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行业归属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万元) 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 1 37,669.52 35,000.00 目 2 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 4,014.23 4,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46,683.75 44,000.0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本次募投项 目中两个建设类项目所属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不属于《关于加强高 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两高”行业项目。 根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和“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为生物实验室耗材。经查询《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生物实验室耗材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亦不属于落后产能。 除上述两项募投项目外, 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亦将主要用于日常主业经营, 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 涉及落后产能投资。 综上,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募集说明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生物实验室耗材是服务于 生命科学研究与产业化环节中不可或缺的操作工具。在新冠疫情持续反复的大环 境下,我国的生物医药行业蓬勃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生物科技与人民 8-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生物技术, 将基因与生物技术作为科技前沿领域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在《“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中指出,生物产业规模保持中高速增长,对经 济增长的贡献持续加大,到 2020 年,生物产业规模达到 8-10 万亿元,生物产业 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超过 4%,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生物产业创造的就业 机会大幅增加。 此外,作为生物技术提供工具和服务的基础环节,生物实验室耗材行业属于 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一直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加大创新力度的行业。根据《“健康 中国 2030”规划纲要》要求,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 学诊疗设备、医用材料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为我国生 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据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核查意见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回复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 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广东省 2021 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粤发改能源〔2021〕256 号)》 相关规定,了解发行人募投项目所在地关于双控的相关要求; 2、查阅《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发改能源 〔2021〕368 号)》,核查“两高”项目所属范围并判断发行人不属于“两高”项目; 8-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查阅《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 268 号)》关于投资项目办理节能审查的相关规定; 4、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的节能审查办理预计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核查事项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广东省 2021 年能耗双 控工作方案(粤发改能源〔2021〕256 号)》要求:“(三)严格落实节能审查 制度。切实发挥节能审查制度的源头把控作用,强化新建项目对能耗双控影响评 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对未落实用能指标的项目,节能审查一律不予批准。全 面梳理在建、拟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坚决遏制‘两高’ 项目盲目发展。新上‘两高’项目的地区,应挖掘相应存量能耗予以对冲,确保不 影响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对未达到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实行 ‘两高’项目缓批限批。建立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按月报送年综合能 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节能审查情况。” 根据《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发改能源〔2021〕 368 号)》规定:“‘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 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 8 个行业的项目, 对上述行业的项目纳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后续国家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明 确规定,从其规定。对于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等新兴产业,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引 导与管控。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 目管理台账,逐月报送省能源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汇总。” 发行人不属于以上“两高”项目范围,符合《广东省 2021 年能耗双控工作方 案(粤发改能源〔2021〕256 号)》和《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 实施方案(粤发改能源〔2021〕368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8-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 号)》相关规定:“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报告前, 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 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 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 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发行人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 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万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和规 范进行建设,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1)相关节能审查已在办理之中 “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 查,发行人目前正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节能审查事项,由于该募投项目 不涉及“两高”项目,且技术工艺相对领先,能效水平较高,预计不能取得节能 审查意见的风险较低。 (2)不涉及“两高”其符合“双控”要求,预计不能取得的风险较低 “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技术工艺相对领先,能效水平较 高。该募投项目符合《广东省 2021 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粤发改能源〔2021〕 256 号)》和《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发改能源 〔2021〕368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预计不能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风险较低。 (3)发行人承诺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后开工建设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在开工建设 之前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发行人目前针对该募投项 目已经开始办理节能审查事项,预计可以按照规定在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 8-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意见。 同时,发行人也已出具书面承诺,将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完成 节能审查后方可开始投入建设和生产运营。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 求;募投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目前正在办理之中,预计不能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 风险较低。 回复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 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 津冀、长三角、珠三 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核查《募集说明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2、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备案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 不涉及基建、技改、改建等事项。 二、核查事项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备案等相关文件,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 为“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 8-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为生物实验室耗材,均不涉及新建自 备燃煤电厂。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 电厂。 回复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 程序及履 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 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73 号),核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2、查阅《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 号)、《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粤 府〔2017〕113 号),核查确认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范 围; 3、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备案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经 履行备案程序;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核查确认公 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公 告 2019 年第 8 号)中规定的建设项目; 5、查阅《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公告 2019 8-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年第 8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部令第 16 号),核查确认本次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和“生 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不涉及具体项目建设,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查阅“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及“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 研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核查确认发行人已就本次募投项目申请环评 批复。 二、核查事项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 情况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 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 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 发〔2016〕72 号)、《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粤府 〔2017〕113 号),企业投资建设上述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 报送有关主管单位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上述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8-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募投建设类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和“生物实验 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6 年本)》及《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内的 项目,因此按照规定仅需履行备案程序;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非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政府核准及备案程序。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取得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 分别为:2109-440112-04-01-899393、2109-440112-04-01-213389。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无需履行政府核准及备案程序。 综合所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 (二)本次募投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本次募投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国家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并公布。”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 8-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录》(公告 2019 年第 8 号)中规定的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 年版)》(部令第 16 号)之“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之“53 塑 料制品业 292”,本次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和“生物 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 金”不涉及具体项目建设,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发行人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具体项目建设,无需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1)发行人已提交了环评申请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分别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全国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统一申报系统向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 升级智能制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申请(申报号:HP2110077)。2021 年 10 月 22 日分别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统一申报系 统向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的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申请(申报号:HP2110142)。目前环评审批正在办理之中。 (2)项目属可能造成轻度污染的行业,预计不能取得风险较小 由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和“生 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属于“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类型,仅 需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可;同时上述募投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部令第 16 号)所称的环境敏感区内建 设的项目。发行人根据过往类似生产和研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判 断,不能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较小。 (3)发行人承诺按规定取得环评批复后开工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 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 8-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相关项目建设需要在开工建设 前取得环评审查意见,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 发行人承诺将在依法取得环境主管部门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审查同意后,再启动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相关工作。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本 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仍在办理之中,预计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 回复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 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 的煤炭等量或量替代要求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核查《募集说明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2、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备案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 不涉及煤炭的使用。 二、核查事项 8-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包括“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生物 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项目,前述两个募集资金建 设项目生产经营消耗能源主要为电力,不涉及煤炭的使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亦 不属于耗煤项目。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 涉及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的耗煤项目,不涉及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回复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 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 燃料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 府规﹝2018﹞6 号),了解广州市行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范围; 2、查阅《高污染燃料目录》,核查确认第Ⅲ类燃料组合的具体燃料类别。 二、核查事项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内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2 月 22 日颁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 8-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 号),规定广州市行政区 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为“禁燃区”),广州选择《高污染燃料目 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其中,第Ⅲ类燃料组合包括:1、煤炭及其 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 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经对照核实,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地均为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斗塘路 1 号,虽然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但募投项目无需燃用上述通 知文件所选择的第Ⅲ类燃料组合。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地均为广州市黄埔区永和经济技 术开发区斗塘路 1 号,虽然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但募投项目无需燃 用上述通知文件所选择的第Ⅲ类燃料组合。 回复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 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的相关 记载,核查确认发行人所处行业及本次募投项目投向均归属“C29 橡胶和塑料制 品业”; 2、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版)》,核实针对发行 人所处“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进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3、查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1 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 8-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知》,确认发行人未被列入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4、查阅《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核查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5、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了解变更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相关记载信 息的填报要求及相关罚则; 6、核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实施,《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记载信息暂未发生变更,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二、核查事项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细胞培养类及与之相关的液体处理类生物实验室耗材研发、 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生物培养和液体处理两大类生物实验室耗材。根据《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行业归属为“C29 橡胶和塑料 制品业”。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版)》(以下简称《分类 管理名录》)第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 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 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 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 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 8-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针对发行人所处“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进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登记管理的规定如下: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轮胎制造 2911、年 耗胶量 2000 吨及以上的橡胶板、管、 橡胶制品业 纳入重点排污单 带制造 2912、橡胶零件制造 2913、 1 其他 291 位名录的 再生橡胶制造 2914、日用及医用橡胶 制品制造 2915、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 2916、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2919 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的泡沫塑料制造 2924,年产 1 万吨及以上涉及改性的 塑料薄膜制造 2921、塑料板、管、 塑料制品业 塑料人造革、合 型材制造 2922、塑料丝、绳和编织 2 其他 292 成革制造 2925 品制造 2923、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 造 2926、日用塑料品制造 2927、人 造草坪制造 2928、塑料零件及其他 塑料制品制造 2929 同时,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2021 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的通知》,发行人未被列入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据此,发行人属于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 排污许可情况如下: 发证部门/备 证书名称 资质内容 编号 有效期 登记平台 案部门 固定污染 2020 年 8 月 14 全国排污许 废气、废水、 9144011672819 中华人民共和 源排污登 日至 2025 年 8 可证管理信 固废排放 8443M001W 国生态环境部 记表 月 13 日 息平台 根据《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记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通过引进先进自 动化生产设备和系统,进一步提升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生产能力及效率,增加信 息化、智能化生产线。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污染影响类)》记载,本项目主要产品为实验室耗材,生产过程中以注塑为 主要生产工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2929 塑料 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8-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 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 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 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据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尚未 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记载信息暂未发生变更,不存在违反《排污许 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违反《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回复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募集说明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及本次募投项目备案证明文件,确认本次募投项目主要设计生物培养 类以及液体处理类产品,包括移液管、离心管、酶标板、冻存管等,以及 PCR 系列产品、大容量摇瓶系列产品、核酸提取系列产品以及超滤包系列产品; 2、查阅《“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确认上述产品 均不属于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8-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核查事项 (一)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 1、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生物培养类 以及液体处理类产品,包括移液管、离心管、酶标板、冻存管等。 2、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PCR 系列产品、大 容量摇瓶系列产品、核酸提取系列产品以及超滤包系列产品。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生产产品。 经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比对,本次募投项 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名录中规定的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回复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 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核查《募集说明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表,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以及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情况以及 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为废水、废气、固废的处理,噪声的控制等; 2、核查发行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拟投入金额的相关说明文件,比对本 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的环保措施,确认拟投入金额及相关资金来 8-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源。 二、核查事项 (一)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 该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 及处理能力以及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匹配项 主要污染 预计排放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以及处理效 涉及环节 目实施后产 物名称 量(t/a) 与处理措施 果 生的污染物 废气 VOCs(含 改扩建后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 1.925 的 VOCs 可满足广东 是 烃) 集中收集通过 省《印刷行业挥发性 注塑、丝 “二级活性炭吸 有机化合物排放标 非甲烷总 1.86 印、喷码 附”净化处理 准》排放限值要求, 是 烃 及烘干 后,引至楼顶通 非甲烷总统可满足 过排气筒排放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油烟 0.004 物排放标准》排放限 是 值要求 废水 经现有三级化 CODCr 0.389 是 粪池预处理以 经现有三级化粪池预 及食堂含油废 BOD5 0.171 处理以及食堂含油废 是 水经现有隔油 水经现有隔油隔渣池 隔渣池预处理 员工办公 预处理可达到广东省 SS 0.175 后排入市政污 是 生活污水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 水管网,进入永 排 放 限 值 》 NH3-N 0.037 和水质净化厂 是 (DB22/46-2001)第 进行深度处理, 二时段三级标准 最终排入永和 动植物油 0.039 是 河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匹配项 主要污染 预计排放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以及处理效 涉及环节 目实施后产 物名称 量(t/a) 与处理措施 果 生的污染物 厂区内的生活 垃圾收集点暂 员工办 生活垃圾 存,由环卫部门 是 公、生产 清运定期清运 过程、原 处理 不对外排 料包装过 各种包装废物 回收再利用 放 程、使用 包装废料 分类收集后,暂 是 油墨、处 存于一般固体 理有机废 次品和边 废物仓库,定期 气 交由废旧资源 是 角料 公司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 废油墨罐+ 0.504 统一收集后暂 是 废抹布 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 生产过程 存于危险废物 废活性炭 68.208 的单位处理 是 暂存间 UV 灯管 0 是 噪声 经过隔声、减振、消 生产设备 声等措施,再经自然 墙体隔声、基础 70~ 和其他公 衰减后,可使项目边 噪声 减震、距离衰减 是 85dB(A) 辅设备运 界符合《工业企业厂 等降噪措施 行时产生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标准 2、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 该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 及处理能力以及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匹配项 主要污染 预计排放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以及处理效 涉及环节 目实施后产 物名称 量(t/a) 与处理措施 果 生的污染物 废气 经实验室密闭 改扩建后排气筒排放 注塑、混 收集后与注塑 的 VOCs 可满足广东 VOCs(含 合搅拌有 有机废气一起 省地方标准《家具制 非甲烷总 0.45 是 机废气、 经“二级活性 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 烃) 厨房油烟 炭”装置吸附处 合物排放标准》限值 理,然后经排气 要求 8-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匹配项 主要污染 预计排放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以及处理效 涉及环节 目实施后产 物名称 量(t/a) 与处理措施 果 生的污染物 筒高空排放 与现有项目的 新增非甲烷总烃年排 有机废气一起 放量为 0.447t/a,单位 经密闭车间收 产品的非甲烷总烃排 非甲烷总 集后汇入“二级 0.447 放量为 0.174kg/t,符 是 烃 活性炭”装置吸 合《合成树脂工业污 附处理,然后经 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排气筒高空排 要求 放 满足《饮食业油烟排 油烟 0.0006 排气筒排放 放标准(试行)》限 是 值要求 废水 生活污水、生产 CODCr 0.067 是 废水经三级化 粪池预处理后 BOD5 0.029 本项目生活污水、地 是 排入市政污水 面清洗废水、仪器清 员工办公 管网、餐厨废水 洗次级废水由三级化 SS 0.031 生活污水 经隔油隔渣池 是 粪池处理,餐厨废水 和餐厨废 预处理后排入 由隔油隔渣池处理, NH3-N 0.006 水、生产 市政污水管网、 是 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 废水 生产废水中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 仪器清洗初级 值》标准 用水交由有危 动植物油 0.006 是 险废物资质的 单位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厂区内的生活 生产过程 垃圾收集点暂 生活垃圾 3.68 中产生的 存,由环卫部门 是 次品和边 清运定期清运 角料、原 处理 回收再利用 包装废料 5 料包装过 分类收集后,暂 是 程中产生 存于一般固体 次品和边 的包装废 废物仓库,定期 12.873 是 角料 料 交由废旧资源 公司回收利用 8-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匹配项 主要污染 预计排放 主要处理设施 处理能力以及处理效 涉及环节 目实施后产 物名称 量(t/a) 与处理措施 果 生的污染物 危险废物 危化品包 0.02 是 装废料 废活性炭 16.103 统一收集后暂 是 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 污水处理 生产过程 存于危险废物 0.056 的单位处理 是 站污泥 暂存间 仪器清洗 1.584 是 初级废水 噪声 经过隔声、减振、消 生产设备 采用墙体隔声、 声等措施,再经自然 70~ 和其他公 基础减震、距离 衰减后,可使项目边 噪声 是 85dB(A 辅设备运 衰减等降噪措 界符合《工业企业厂 行时产生 施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标准 (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为废水、废气、固废的处理,噪声的控 制等,具体如下: 1、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 (1)废水处理措施 ①生活废水。营运期排放的污水主要为员工办公生活污水,员工生活污水经 现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以及食堂含油废水经现有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进入永和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理,最终排入永和河。②生产废水。 利用现有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DB22/4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 排入永和水质净化厂。 (2)废气处理措施 本项目注塑、丝印、喷码及烘干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 与现有项目的有机废气一起经密闭车间收集后汇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 8-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然后经排气筒(气-01)高空排放;厨房油烟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工艺, 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然后经排气筒(气-02)20m 高空排 放。 (3)固废处理措施 ①生活垃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在厂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暂存,由环卫部门清运定期清运处理。②一般固体废物。发行人处理固体废物的 方式为设置废弃物处置仓库,包括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 油墨罐和废抹布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次品和边角料、包装废料交由 废旧资源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4)噪声 项目采用墙体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进行处理,对高噪声生 产设备均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的密闭生产车间内,项目噪声源基本经 1~2 道墙体隔 音,且厂界周边设置绿化带。 2、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 (1)废水处理措施 ①生活污水、仪器清洗次级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餐厨 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和水质净化厂进行深度处 理,最终排入永和河。②生产废水。项目仪器清洗初级废水中会有残留的原料试 剂,废水污染物浓度较高,作为危废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纯水机制 水浓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地面清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 管网。 (2)废气处理措施 本项目注塑、混合搅拌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与现有项 目的有机废气一起经密闭车间收集后汇入“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然后经排 气筒(气-03)高空排放;厨房油烟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工艺,经集气罩 收集后进入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然后经排气筒(气-02)20m 高空排放。 (3)固废处理措施 ①生活垃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在厂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8-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暂存,由环卫部门清运定期清运处理。②一般固体废物。发行人处理固体废物的 方式为设置废弃物处置仓库,包括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 油墨罐和废抹布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次品和边角料、包装废料交由 废旧资源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4)噪声 项目采用墙体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进行处理,对高噪声生 产设备均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的密闭生产车间内,项目噪声源基本经 1~2 道墙体隔 音,且厂界周边设置绿化带。 (三)募投项目环保投入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的环保投入金额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保拟投入金额(元) 资金来源 1 生物实验室耗材产线升级智能制造项目 1,092,169.1 自有资金 2 生物实验室耗材新产品研发项目 使用公司现有排污设施 -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为项目建造、生产等 过程,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公司已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各类 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污染排放所采取的环 保措施充分,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处理后的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为项目建 造、生产等过程,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公司已根据本次募 投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污染排放 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充分,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 染相匹配,处理后的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回复十: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 8-3-4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核查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 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披露信息; 2、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网站查询,确认发行 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核查事项 (一)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 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网站查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 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8-3-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部分 结尾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以下所署日期。 (以下无正文。) 8-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林绮红 官招阳 曹武清 魏海莲 年 月 日 8-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