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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洁特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3-05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2-012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
    限公司为本诉被告一、反诉原告;公司为本诉被告二
 3、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199,190 元,其中返还货款
    9,300,000 元,赔偿经济损失 2,899,190 元;反诉涉案的金额:拜费尔请求法
    院判令金棒公司继续履行拜费尔与反诉被告金棒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并支付仓储费 22,000 元,承担律师费 100,000 元及本
    案诉讼费。
 4、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涉案金额合计 12,199,190 元,
    其中返还货款 9,300,000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 1.85%;赔
    偿经济损失 2,899,190 元,占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
    例为 2.43%,所占比例较小,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
    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
    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风险提示: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如法院支持原告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则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无法收回剩余货
    款的风险,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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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0 月,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
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收到广东
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金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棒公
司”或“原告”)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粤 0191 民初 19125
号]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
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2021 年 11 月,拜费尔向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级法院”)申请法院管辖权异议;2021
年 11 月,广州中级法院出具《民事判定书》,本次案件改为由广州市黄埔区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管辖。
    2022 年 2 月,拜费尔就与金棒公司的口罩《销售合同》买卖纠纷提出反诉
并递交《民事反诉状》等相关材料。近日,拜费尔收到法院送达的反诉诉讼费预
缴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悉法院已受理拜费尔反诉金棒公司口罩《销售合同》纠
纷事项。
         二、反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金棒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一(反诉原告):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4 月 22 日,拜费尔与金棒公司签订了两份 FFP2 个人防护口罩《销
售合同》,合计金额 3,255 万元,金棒公司已支付货款 930 万元,尚未支付剩余
货款 2,295 万元,拜费尔已向金棒公司交付价值 145 万元的货物,已付款部分剩
余 785 万元货物尚未交付,后因金棒公司称口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继续履行合
同。经双方沟通协商,2021 年 2 月 23 日拜费尔与金棒公司签订了就销售合同的
《补充协议》,约定已付款尚未交付货物部分继续交付的前提下,剩余未履行支
付部分不再执行。但《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再次称口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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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诉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反诉被告因
为国际疫情的变化和自身销售能力不足,寻找借口拒绝提货,给反诉原告造成很
大损失,故向法院提出反诉。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的《销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反诉被告完成提货;反诉被告支付仓储费共计 22,000 元;
   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 1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被告一(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了两份《销售合同》合计总价
款为 3,255 万元,被告二不是两份《销售合同》的签约主体,原告已支付货款 930
万元,尚未支付剩余货款 2,295 万元,被告一已向原告交付价值 145 万元的货物,
已付款部分剩余 785 万元货物尚未交付。本诉涉案金额合计 12,199,190 元,其中
返还货款 9,300,000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 1.85%;赔偿经济损失
2,899,190 元,占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2.43%,所占
比例较小,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
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
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如法院支持原告(反诉被告)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则存在需部分或甚至全部退还货款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无法收回剩余货款的
风险,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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