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作
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11 日作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5833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9.88 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