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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1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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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洁特生物”)的委托,指派律师曹武清、官招阳
(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为“本
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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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地址
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
区斗塘路 1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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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240,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
的股东共 5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81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2%。

    3、上述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7 名,
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1,05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201%。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
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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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 1 为普通决议事项,
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同时,上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投票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
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051,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654,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051,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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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654,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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