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 0427 第 0406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 0427 第 0406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特别规定》及《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沃尔德的委托,作为沃尔德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 易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拟补充上报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本次交易的报告 期变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独立财务顾问修订了《重组报告 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本所律师现对 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期间内(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本次交易的有 关重大事项及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相关更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已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 文件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法律文件中 的相关表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前述法律文件的必要补充。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2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回复事项的更新 一、关于交易原因 请申请人说明:(1)终止推进IPO的具体原因;如因存在不符合IPO条件 的相关情况,该情况是否已消除;如未消除,该情况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解决 措施;(2)标的公司IPO辅导过程进度及对应时间,2021年发生的因IPO辅导 产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金额、对手方及主要内容。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终止推进 IPO 的具体原因;如因存在不符合 IPO 条件的相关情况, 该情况是否已消除;如未消除,该情况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终止推进 IPO 的具体原因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原计划申请创业板 IPO,并于 2020 年 12 月由招商证券向深圳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2021 年标的 公司终止上市计划,并于 2021 年 11 月与招商证券签订了终止辅导协议,撤回辅 导。标的公司改变 IPO 上市计划的主要原因及背景如下: (1)IPO 耗时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 标的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24 亿元、1.49 亿元,同期 净利润分别为 0.33 亿元、0.47 亿元,收入及盈利规模相对较小、业绩增长较为 平稳。 标的公司原基于整体规模考虑,拟以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作为上市申 报报告期,并于 2022 年上半年申报。若项目顺利推进,标的公司预计于 2023 年 下半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但是,成功上市时间受到申报企 业数量、审核进度、发行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耗时长短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标的公司独立上市存在估值不高的风险 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的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整体运营发展较为平稳。标的公司主要 从事定制化超硬刀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行业较为细分,如作为独立主体 上市,则可能存在在二级市场投资者关注度不够、估值不高的风险,也可能影 响标的公司上市后的后续融资行为。 (3)标的公司与沃尔德存在较强的协同效应,双方合作有利于上市公司做 大做强 当前以山特维克、肯纳金属等为代表的欧美刀具企业可以为客户提供完整 的刀具加工解决方案,其综合实力在刀具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我国刀具企业在 生产规模、产品种类、业务范围等方面较国际头部厂商还存在一定差距。标的 公司与沃尔德从事刀具业务多年,均长期看好刀具行业发展前景,并力图提升 国内刀具企业在行业的竞争力和话语权,持续推进刀具行业的进口替代,推动 我国现代制造业的自主发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沃尔德系 A 股市场中少数聚焦超硬刀具 业务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其主营业务与标的公司存在较强的协同效 应。同时,标的公司在与沃尔德多轮深入交流沟通中,对沃尔德经营理念、管 理风格和发展战略表示高度认同,并对双方合作前景产生了较好预期。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规模将大幅提升,沃尔德与标的公司在原 材料、加工设备、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方面存在较好的整合与协同机会,有 助于双方共同提升业务规模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上市公司快速做大做强。 综上,标的公司终止推进 IPO 主要基于商业因素综合考虑,并拟通过重大 资产重组方式加深与行业优秀企业合作进一步推进标的公司未来发展;同时,通 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股东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能够分享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所带来的收益。 2.关于是否符合 IPO 条件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鑫金泉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 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4 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实质性条件,不存在不符合创业板 IPO 发行条件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鑫金泉情况 是否符合实质条件 鑫金泉前身鑫金泉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并于 2020 年 9 月整体变更为鑫金泉,鑫金泉系依法设立并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鑫金泉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1 (含独立董事)、监事,并聘请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第(一)项、《创业板注册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已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鑫金泉各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运 行良好。 鑫金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鑫金泉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 第(二)项、第(三)项和 2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沃尔德聘请了天健事 《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 务所对鑫金泉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财务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鑫金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鑫金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鑫金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欺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 第(四)项和《创业板注册 3 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为。 第三款的规定 鑫金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4 鑫金泉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5 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同股同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 的规定 份均需支付相同价款。 鑫金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经鑫金泉第一届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 5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 十三条的规定 行了必要的程序。 鑫金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 6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鑫金泉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 7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显示公平的关联 定 交易。 报告期内鑫金泉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 未发生变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 8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 鑫金泉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定 东所持有的鑫金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其控制 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鑫金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 9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有事项,鑫金泉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定 鑫金泉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 10 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鑫金泉股本总额为 3,000 万元,原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11 1,000 万股股份,鑫金泉拟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其股 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 份总数的 25%以上。 定 鑫金泉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为 2,720.21 万元、4,293.45 万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12 4,752.62 万元,净利润均为正数,且连续两年累计净利 第 2.1.2 条的规定 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6 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不存在不 符合 IPO 发行实质条件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 IPO 辅导过程进度及对应时间,2021 年发生的因 IPO 辅导 产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金额、对手方及主要内容 1.标的公司 IPO 辅导过程进度及对应时间 2020 年 12 月 3 日,招商证券与标的公司签署了《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向深圳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 案。 2021 年 3 月 11 日,招商证券向深圳证监局报告了标的公司的第一期辅导工 作情况。该辅导期内,招商证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初步确定了上 市募投项目、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开展主要客户供应商核查并进行财务状况尽职 调查等。 2021 年 6 月 11 日,招商证券向深圳证监局报告了标的公司的第二期辅导工 作情况。该辅导期内,招商证券对标的公司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持续完善内 控制度,及时督促标的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等。 2021 年 9 月 10 日,招商证券向深圳证监局报告了标的公司的第三期辅导 工作情况。该辅导期内,招商证券对标的公司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持续完 善内控制度,了解标的公司最新行业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深 入核查等。 2021 年 11 月 15 日,因标的公司战略调整,招商证券与标的公司经协商一 致签署了《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关 于终止辅导协议的协议书》,约定终止标的公司上市辅导。2021 年 11 月 16 日,招商证券就终止辅导向深圳证监局报告。 2.IPO 辅导中介费用、对手方及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为筹备上市工作,聘请了招商证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7 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通合伙)、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金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市辅导或 IPO 辅助服务,并分别与其签署了 相关服务协议。 2021 年标的公司发生 IPO 相关中介费用及主要服务内容情况如下: 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金额(万元) 主要服务内容 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辅导规范,并 招商证券 125.00 协调其他中介及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对标的公司 IPO 申报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122.64 并出具审计报告,督促标的公司完善财务方面 (特殊普通合伙) 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北京国枫(深圳) 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督促标的公司 51.89 律师事务所 完善法律方面的内控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深圳市金航企业管 协助标的公司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 10.00 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计划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 协助标的公司进行申报材料及上市相关底稿材 13.58 有限公司 料的整理与制作、提供软件服务等 总计 323.11 注: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其全资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荣大 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上述中介费用系标的公司 IPO 准备过程中的合理支出,标的公司与上述中 介机构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相关协议对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 为保证本次交易进程的顺利推进,以及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 财务管理、生产运营等方面的有效整合,上市公司聘请其 IPO 保荐及持续督导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 及年审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及证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作为本次交易的中 介服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申报文件。 8 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的公司为配合本次交易推进,与招商证券、大华事务所、北京国枫(深 圳)律师事务所等原 IPO 中介服务机构终止合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终止推进 IPO 主要是其基于商业因素 综合考虑,不存在不符合 IPO 发行实质条件的情况。 招商证券于 2020 年 12 月与标的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并向深圳证监局备案;招 商证券同其他中介机构自 2020 年 12 月起对标的公司提供上市辅导或辅助服务, 后于 2021 年 11 月终止服务;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在辅导期间工作推进正常, 2021 年共发生上市辅导或辅助第三方中介费用 323.11 万元,上述费用经标的公 司与各方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关于标的公司厂房及搬迁 请申请人说明:(1)标的公司现有厂房的租赁起始时间,租赁合同主要内 容及违约条款,是否存在需要提前搬离的风险以及对应安排;(2)惠州自有厂 房在建项目是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 机关出具的节能意见,截至目前该项目是否已履行全部必要的审批、备案等手 续;(3)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的进展、预计建成时间及标的资产完成产能搬 迁时间,如未能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建成投产,或在建成投产前租赁房产被拆除 或无法正常使用,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及有效应对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1)(2)(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标的公司现有厂房的租赁起始时间,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及违约条 款,是否存在需要提前搬离的风险以及对应安排 1. 标的公司现有厂房的租赁起始时间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鑫金泉目前的 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茜坑新村佰公坳工业 区 70 号 101 的厂房,起始租赁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第一期租赁期限至 2021 9 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4 月,鑫金泉与出租方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 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及违约条款 (1)《房屋租赁合同书》(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出租方(甲方) 深圳市恒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深圳市鑫金泉钻石刀具有限公司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伍年,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1、(1)装修期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1 日止。 (2)2017 年 2 月 22 日起计租。乙方每月交纳的厂房宿舍租金为: 叁拾伍万肆仟柒佰叁拾元整(354,730.00 元),甲方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给乙方。 (3)从签合同之日起每满两年递增 10%,后三年一个价。 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的厂房宿舍租金为 叁拾伍万肆仟柒佰叁拾元整(354,730.00 元),预付租金在起租当 月抵扣。 第三条:租金、保证 金及付款方式 3、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叁个月的厂房宿舍租金:玖 拾叁万元整(930,000 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合同期满甲方应无 利息退还乙方押金(乙方必须提供押金收据和合同)。注:签订合 同时交两个月定金,等交房时把剩余的合同款补齐。 4、租金及其他费用均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支付给甲方, 甲方开具收款收据。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需开具发票的,相关的税费 用应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所有结算均以人民币结算。” “(一)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或水电等费用,逾期 5 天未交,每逾期 一日,应按天以当月总费用的 3%向甲方计算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二)若乙方在甲方房屋内进行了非法活动,乙方不适当使用租赁 房屋构成对房屋安全的严重危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 10 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擅自改造厂房结构及用途。 (四)乙方因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惩罚时,应对所处罚金、造成损 失等自行承担,因违法造成停业、闭业等情形,甲方可提前收回房 屋,不作任何补偿。 (五)乙方如拖欠员工工资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干涉乙方,如乙 方再不发工资,甲方视为乙方终止合同,且乙方所有债权纠纷与甲 方无关。” “本合同租赁期间可以分租,但不可超过两家,一经发现合同无效, 并赔偿甲方两个月的保证金。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 第十四条 续租用房地产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 要求;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 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因不可抗力原因和自然老化导致该厂房毁损和乙方损失的,双方 第十五条 互不承担责任。” “合同期内,如甲方提前退租或违约,应赔偿乙方贰个月租金,并 第十六条 退还押金,如乙方提前退租或违约,应赔偿甲方贰个月租金,并没 收厂房保证金。” 注:2017 年、2018 年,鑫金泉有限与深圳市恒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 议》,由于房租税收政策的调整相应调整了房屋租赁价格。 (2)《房屋租赁合同书》(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出租方(甲方) 深圳市恒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茜坑新村佰公坳工业 第一条:租赁标的 区 70 号 101 厂房 1、2、3、4、5 楼、宿舍 1-6 楼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面积 13,200 平方米,租赁用途厂房、宿舍。 “租赁期限为贰年,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条:租赁期限 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 “1、(1)2022 年 1 月 1 日起计租。乙方每月交纳的厂房租金(含 11 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及付款方式 税)为:伍拾壹万肆仟元整(514,000)(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给乙方)。 (2)乙方应于租赁期开始之日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的厂房宿舍租金 伍拾壹万肆仟元整(514,000),预付租金在起租当月抵扣。 (3)从签合同之日起每满 1 年递增 1%。 3、保证金: 乙方应于租赁期开始之日向甲方支付叁个月的厂房宿舍租金:壹 佰伍拾肆万贰仟元整(1,542,000.00 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 向乙方出具租赁保证金收据,合同期满后 5 日内甲方应无利息退 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乙方必须提供租赁保证金收据)。 4、租金均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 5 日前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及 时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收款收据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所有结算均以人民币结算。” “(一)乙方逾期交付房租或水电等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天以 当月总费用的 3%向甲方计算支付违约金。连续 5 日逾期并经甲方 催促后仍然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供应一切水、电,逾期超过一 个月的,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二)若乙方在甲方房屋内进行了非法活动,乙方不适当使用租赁 房屋构成对房屋安全的严重危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擅自改造厂房结构及用途。 (四)乙方因违法行为受有关部门惩罚时,应对所处罚金、造成损 失等自行承担,因违法造成停业、闭业等情形,甲方可提前收回房 屋,不作任何补偿。 (五)乙方如拖欠员工工资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干涉乙方,如乙 方仍不发工资,甲方视为乙方终止合同,且乙方所有债权纠纷与甲 方无关。”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乙方应于当日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 第十三条 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 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乙方逾期不迁离不返还租赁房地产 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 12 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乙方在承租厂房内,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不得拆走,否则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本合同租赁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赔偿甲方两个月的租金。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 第十四条 用租赁标的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 求;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标的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 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因不可抗力原因和自然老化导致该厂房毁损和乙方损失的,双方 第十五条 互不承担责任。”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若标的资产因城市更新计划或房地产开发 等事项将被拆迁,而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租赁标的的,甲方须提 前 3 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提前搬迁,并同意不向甲方、城市更 新主体、开发商及其他有关主体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应当按 照甲方通知的时间清退租赁物。自甲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后续 租金按乙方实际承租期限结算支付;甲方须在乙方交付租赁标的 当日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逾期搬迁,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 第十六条 处理租赁房屋,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 方不得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权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自 乙方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后续租金按乙方实际承租期限结算支 付。甲方须在乙方交付租赁标的当日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同意,如一方按照前款约定要求提前退租的,另一方不 得向该方要求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或没收租赁保证金。” 注:2022 年 2 月 21 日,鑫金泉与深圳市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 之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租赁标的,不再租赁 4 楼厂房,并相应调整租金。至此,鑫金泉的 租赁房屋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茜坑新村佰公坳工业区 70 号 101 厂房 1、 2、3、5 楼、宿舍 1-6 楼,租金合计 42.40 万元/月。除上述调整外,其余条款未发生变化。 鑫金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期满的租赁合同已履 行完毕,不存在纠纷或争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签署的第 二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违约情形或争议纠纷。 3. 提前搬离风险及应对安排 13 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鑫金泉被要求提前搬离现有租赁厂房的风险 ①鑫金泉与出租方维持长期稳定租赁关系,出租方提前解约风险较小 根据鑫金泉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自签订 第一期租赁合同以来,鑫金泉与出租方维持长期且稳定的租赁关系,第一期租赁 合同目前已履行完毕,未发生纠纷及争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 述租赁厂房第二期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根据鑫金泉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鑫金泉在租赁期间均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无特殊情形,出租方提前解除 合同的风险较小。 ②鑫金泉虽存在因城市更新等事项被要求提前搬离现有厂房的风险,但所在 片区尚未公布拆迁规划及搬迁时间,预计在租赁有效期内被要求搬迁的可能性较 小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的《关于<2015 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 元计划第三批计划>的公告》,鑫金泉目前所租赁生产经营房屋所在地茜坑新村西 片区已被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已确定合作开发单位为宝泰世纪。根据对新围股份 合作公司的访谈及其证明,受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影响,该城市更新计划所在 地块的专项规划尚未完成,暂不能预计其通过专项规划的时间,且租赁标的所在 地块属于茜坑新村西片区城市更新单元的二期工程,实施主体需在通过专项规划 完成一期工程且完成二期拆迁谈判工作后,方可实施二期工程。因此,目前鑫金 泉租赁厂房的拆迁工作尚不存在明确的时间安排。 根据新围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 赁厂房的证明》,新围股份合作公司确认,根据目前茜坑新村西片区城市更新单 元的项目进展,预计鑫金泉在其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标的不存在障碍。 根据信利达、宝泰世纪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 赁厂房的证明》,信利达及宝泰世纪确认,根据目前茜坑新村西片区城市更新单 元的项目进展,预计鑫金泉在其租赁期限内(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正常使用 租赁标的不存在障碍。 14 1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租赁厂房的拆迁工作尚不存在明确 的时间安排,上述地块尚未进入实质性拆迁程序。因此,鑫金泉现有租赁厂房预 计在租赁有效期内被要求搬迁的可能性较小。 ③搬迁事项相关风险已经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充分提示 如因城市更新计划或房地产开发等事项导致现有租赁厂房被拆迁,则鑫金泉 未来可能存在被要求提前搬离的风险。上述风险已经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 “重大风险提示/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八)租赁用房的风险”中进行提 示。 (2)租赁厂房提前搬离的应对安排 ①鑫金泉已采取相关措施,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按计划有序建设 针对上述提前搬离的风险,鑫金泉已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鑫金泉全资子公司 惠州鑫金泉正在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建设新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完 成后,鑫金泉的产能将逐步向该处新生产经营场所转移。目前惠州鑫金泉自有厂 房建设项目进度与计划一致,正在有序推进中,预计于 2022 年底前建成竣工。 A.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已进行项目备案,并取得所需资质、许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已履行了必要手续, 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2.惠州自有厂房在建项目已取得的审批、 备案手续”。 B.惠州自有厂房按计划有序建设 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于 2021 年三季度开工,根据厂房建设施工单位向鑫 金泉出具的历期《鑫金泉精密刀具制造中心项目工程日报》,截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惠州厂房主要建筑的主体结构封顶将于 2022 年 4 月末完成,并将于 2022 年 9 月末完成竣工验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州自有厂房建设进度 未出现工期延滞的情形,符合规划进度。 C.鑫金泉为保障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资金稳定,已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鑫金泉于 2022 年 3 月 2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15 1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招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22002862),招行深圳分 行拟向鑫金泉提供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在资金方面保证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 目的稳定实施。 综上,鑫金泉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按计划有序建设, 其于 2022 年底达到可使用状态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后续如因城市更新计划等 事项导致现有租赁厂房在租赁期限内(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被要求提前拆迁, 则鑫金泉可在 2023 年适机启动厂房搬迁工作。 ②出租方提前通知使得鑫金泉有充足时间开展搬迁准备工作 按目前城市更新的实践情况,若发生房屋建筑物动迁的情况,整体动迁工程 会有较长的公示、动员和拆迁周期。 经与信利达相关责任人访谈确认,若厂房存在拆迁计划,拆迁执行部门或厂 房权属人一般会提前告知承租方。自接到出租方发出的搬迁通知后,鑫金泉有充 足时间准备合适替代方案,寻找、接洽周边可供租赁的替代厂房。租赁标准化厂 房的过程大概包括咨询厂房信息、实地勘察、交付订金、签订合同、根据自身需 求装修及结构改造。一般而言,前述厂房寻找及准备时间共需 1 个半月左右。 同时,鑫金泉已制定较为详细的搬迁计划,考虑到搬迁路途及运输时间,整 体搬迁重置工期约为 20 天。因此,如若发生提前搬迁,从厂房寻找、准备搬迁 完成至正常生产,整体时间周期约为 2 个月。 此外,根据鑫金泉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若因城 市更新计划或房地产开发等事项导致鑫金泉无法继续承租租赁标的的,出租方须 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基本可满足上述租赁标准化厂房及整体搬迁所需时间。 因此,鑫金泉有较充足的时间开展搬迁相关工作。 ③鑫金泉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厂房的可行性 若鑫金泉目前租赁厂房被要求提前搬离,鑫金泉可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 条件的替代厂房,主要理由如下: A. 深圳市龙华区政策支持 16 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针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方 应编制优质企业区内安置方案,并且鼓励企业在龙华区增资扩产。对产值亿元 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上述政策的支持,一定程度上 可保障鑫金泉能够及时寻找到高性价比厂房。 B. 标准厂房租赁资源较多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厂房均符合标准化要求,可替代性较强,深圳及惠 州地区的租赁厂房资源丰富,例如鑫金泉现有厂房周边建有硅谷动力、大浪、 黎光等大型工业园区,惠州新建厂房附近也有东江高新产业园、惠城区三栋数 码园等工业园区。 通过 58 同城、安居客等公开租赁网站查询,鑫金泉所在地周边的建筑面积 为 0.6-1.3 万平方米的厂房资源信息数量较多,其中部分标准化厂房基本能满足 公司的搬迁需求,各公开租赁网站显示的相关厂房数量信息如下: 公开租赁网站查询结果(家数) 网站 观澜 大浪 坂田 58 同城(https://sz.58.com/) 33 25 20 安居客(https:// sz.sydc.anjuke.com) 32 22 15 注:上述数据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的查询结果,租赁市场会导致数据实时变动。 另外,经与信利达访谈确认,深圳地区厂房租赁资源较为丰富,其中面积在 6 千至 1 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在龙华、龙岗及坪山等地区供给较多,租赁相似 规格的厂房较为容易。 信利达在深圳及东莞地区管理厂房较多,截至目前其在深圳地区管理的工业 园区主要为:a.深圳地区的工业园区主要为信利达产业园、创新工业园、易事达 新田工业园、维业诚工业园、金彩虹生产区等,总体厂房面积约为 38.7 万平方 米,空余可出租面积约为 2.9 万平方米;b.东莞地区的工业园,总体厂房面积约 为 21.6 万平方米,空余可出租面积约为 5.7 万平方米。如未来因城市单元更新等 17 1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情况导致鑫金泉目前承租的佰公坳厂房被要求搬迁,信利达在未来有合适且空闲 厂房的情况下,会优先考虑继续向鑫金泉出租相关厂房。 因此,深圳及周边地区标准化厂房的租赁资源较多,有利于鑫金泉在短期内 找到合适厂房,即使存在被要求搬迁的紧急情况,鑫金泉也能较短时间内在周边 地区找到合适的替代厂房。 C.鑫金泉对于经营场地无特殊要求,厂房替代性强 鑫金泉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对生产场地没有特殊要求,厂房结构紧凑,设 备布局合理,占地空间有限,标准化厂房经过简单布线、装修后即可投入生产运 营。根据鑫金泉 2017 年搬迁及装修经验,符合其要求的标准化厂房在观澜、大 浪等地区供应较为充足,一般两周内可以找到合适的厂房。 D.鑫金泉现租赁厂房的租赁价格及周边价格影响因素 鑫金泉现租赁厂房及周边厂房受到整租、合租、租赁时间长短、交通条件、 配套设施、装修情况及楼层高低等综合因素影响,租赁价格存在一定波动。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每月租金为 42.40 万元,按照租赁面积测算, 每月租赁单价约为 38 元/平方米。 通过对信利达的访谈,佰公坳厂区附近租赁市场情况如下: 近年来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地区的工业厂区的租赁价格存在一定上涨,且不 同厂房价格差异较大。过去部分老旧工业厂区租赁价格不高;近两年,由于观 澜地区大量工业园区拆迁改造,导致租赁价格有所上升。随着周边园区改造升 级逐渐完成,更新重建后的工业园区环境、配套相对提高,租赁单价也有所上 升,部分不含公摊部分的厂房租赁价格将上升到 39-42 元/平方米/月。 因此,综合考虑交通方便、配套齐全等因素影响,通过比较周边价格,鑫 金泉现租赁厂房的租赁价格与周边租赁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如果搬迁至深圳 其他地区或惠州、东莞等周边地区,租金可能会进一步下降。 E.鑫金泉生产所需设备无特殊需求,不涉及大型固定设备,较易安装 鑫金泉现有生产工艺成熟,生产设备使用状态良好。不同工序的加工设备, 18 1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均为可拆卸的中小型设备,大部分生产线及设备将由聘请的设备销售方、第三方 搬迁公司等与鑫金泉共同组织运输及安装,搬迁后的调试和试运行操作相对简单, 且可快速达到正常使用状态,设备搬迁后不需要长时间调试即可投入正常使用和 运行。 鑫金泉将合理安排设备搬迁顺序,以保证搬迁期间产品正常生产和交货的 平稳过渡,保障自身正常生产经营。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虽然鑫金泉存在被要求提前搬离 现有厂房的风险,但其租赁厂房所在区域的拆迁工作尚不存在明确时间安排, 未进入实质性拆迁程序,预计在租赁有效期内被要求搬迁的可能性较小。针对 前述风险,鑫金泉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新建厂房项目按计划有序建设,未来 将逐步向惠州自有厂房迁移产能。如因城市更新计划或房地产开发等事项,鑫 金泉被要求提前搬离,出租方须提前通知将使得鑫金泉有充足时间开展搬迁准 备工作;同时基于现有政策支持、标准化厂房租赁资源丰富、厂房布局及装修 简便、设备便于搬迁等因素,鑫金泉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厂 房并完成有序搬迁,确保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④针对提前搬迁风险,鑫金泉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应承诺 针对鑫金泉可能被要求提前搬离的风险,鑫金泉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鑫金泉目前租赁厂房所在区域的拆迁工作尚不存在明确 时间安排,未进入实质性拆迁程序,预计在租赁有效期内被要求搬迁的可能性较 小。如确实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度加快或其他突发情况,鑫金泉需要在惠州新 厂房建成之前搬离,其可在目前租赁房屋周边或惠州新厂房周边找到合适的租赁 场所作为搬至惠州新经营场所之前的过渡安排。在知悉现有租赁厂房被要求提前 搬迁时,本人将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期限内,尽最大努力寻找周边替代厂房, 包括但不限于与龙华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与信利达、其他房产中介等厂房出租 方进行询价等;同时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保障惠州厂房建设按照计划准时竣工完成。 待惠州新厂房建设完工后,将搬迁至该自有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生产经营场所 不确定的风险。” (二)惠州自有厂房在建项目是否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 19 1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意见,截至目前该项目是否已履行全 部必要的审批、备案等手续 1.惠州自有厂房在建项目无需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 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及第六 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 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及《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 关规定,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鑫金泉精密刀具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惠州自有厂房在建项目达产后,平均每年耗水 量为 2.00 万吨,耗电量为 300.00 万度,共计能耗折标准煤 370.41 吨标准煤当量, 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办法》规定的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标准。 因此,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无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 法》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核意见。 2.惠州自有厂房在建项目已取得的审批、备案手续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许可、批复、备案等资料,惠州自有厂房在建项目已取 得的有关许可或备案等证件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441302(2021)50008 号《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20 2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不动产权证书:粤(2021)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2028 号《不动产权 证书》; (3)环评批复:惠州环(仲恺)建[2021]52 号《关于鑫金泉精密刀具制造 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 2104-441305-04-01-625726 的《广东省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441302(2021)60445 号、建字第 441302(2021)60446 号、建字第 441302(2021)60447 号、建字第 441302 (2021)60448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441352202109030101 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2022]惠仲人防许字第 0001 号《惠州仲 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据此,惠州自有厂房在建项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 (三)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的进展、预计建成时间及标的资产完成产能 搬迁时间,如未能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建成投产,或在建成投产前租赁房产被拆 除或无法正常使用,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及有效应对措施 1.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的进展及预计建成时间 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惠州鑫金泉,根据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实施条件以及建 设的迫切性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等各种因素,并综合项目总体发展目标,确定 建设工期为 2 年。具体实施进度如下表所示: 建设期第 1 年 建设期第 2 年 Q1 Q2 Q3 Q4 Q1 Q2 Q3 Q4 项目 2021 2021 2022 2022 2022 2022 2023 2023 第3 第4 第1 第2 第3 第4 第1 第2 季度 季度 季度 季度 季度 季度 季度 季度 21 2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前期准备 土建施工与装修 设备购置与安装调试 员工招聘与培训 试生产运行 注:Q 表示季度,Q1 为项目建设期第一个季度,以此类推。 该项目共建设 3 栋主要建筑物,包括 1 栋 5 层 1 号厂房、1 栋 5 层 2 号厂 房、1 栋 7 层宿舍楼及 1 层门卫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州自有 厂房建设项目处于土建施工与装修阶段,土建施工尚在进行中,1、2 号厂房及宿 舍楼、门卫室均未完成主体工程。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预计该项目 2022 年底前 建设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 2.产能搬迁时间及安排 鑫金泉现有生产经营所需厂房均系标准厂房,该类型厂房通过简易装修可满 足生产环节对生产条件的要求。 目前鑫金泉拟向惠州自有生产厂房搬迁生产及检验设备合计 200 台左右。考 虑深惠两地的路途及搬迁运输时间,整体搬迁重置工期约为 20 天,其中设备拆 卸、运输约需 10 天,设备安装、调试约需 5 天,物料、办公用品等运输约需 5 天,搬迁计划以部门为单位搬迁,实行交叉分批搬迁。 惠州自有生产厂房建设完成后,鑫金泉将根据惠州鑫金泉装修进度、政府对 于城市更新及拆迁的时间要求,在确保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适机启动搬 迁工作,于 2023 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工作。搬迁计划安排如下: (1)第 1-3 天:向惠州厂区搬迁鑫金泉各生产部门 30%的设备,包括钨钢 制造部、超硬制造部及机加工制造部,上述设备基本覆盖生产中的各道工序。预 计整体设备使用状态:30%设备处于搬迁停产状态,剩余 70%设备于深圳正常运 行; 22 2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第 4-6 天:第 1-3 天搬迁至惠州厂区的 30%设备陆续复产,同时继续 向惠州厂区搬迁鑫金泉各生产部门 30%的设备。预计整体设备使用状态:30%设 备处于搬迁停产状态,惠州厂区 30%设备复产,剩余 40%设备于深圳正常运行; (3)第 7-10 天:第 1-6 天搬迁至惠州厂区的 60%设备陆续复产,同时继续 向惠州厂区搬迁鑫金泉深圳厂区 40%的设备,实现惠州厂区其他行政部门 50% 人员复工。预计整体设备使用状态:40%设备搬迁停产,惠州厂区 60%设备复产; (4)第 11-20 天:实现惠州厂区各生产部门 100%的设备调试完成且正常 运行,所有部门全面复工。 3.如未能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建成投产,或在建成投产前租赁房产被拆除或 无法正常使用,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及有效应对措施 根据目前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预计该项目于 2022 年底之前 建设完成,2023 年可适时启动鑫金泉厂房搬迁工作,搬迁工作流程较为简单, 所需时间较短,该项目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不能完成建设投产的风险较小。若惠 州厂房未能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建成投产,或在建成投产前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无 法正常使用,则标的公司可寻找合适的可替代厂房,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1)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鑫金泉的生产经营对场所不存在特殊条件要求,深圳及惠州地区租赁厂房 资源较丰富,如惠州自有厂房未能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建成投产,或在建成投产 前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无法正常使用,则鑫金泉能够较容易在深圳或惠州找到合 适的替代租赁场所。根据鑫金泉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前通知搬迁事 项,将使得鑫金泉有充足时间开展搬迁准备工作;同时基于现有政策支持、标 准化厂房租赁资源丰富、厂房布局及装修简便、设备便于搬迁等因素的影响, 鑫金泉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的替代厂房,确保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鑫金泉将合理安排设备搬迁顺序,以保证搬迁期间产品正常生 产和交货平稳过渡,保障自身正常生产经营,以确保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根据鑫金泉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与承诺,如确实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度加 23 2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快或其他突发情况,不得不在惠州新厂房建成之前搬离,则鑫金泉可在目前租 赁房屋周边或惠州新厂房周边找到合适的租赁场所作为过渡安排,待惠州新厂 房建设完工后,将搬迁至该自有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不确定的 风险。 (2)搬迁成本及费用 针对生产经营场所可能搬迁的情况,鑫金泉已制定了具体搬迁预案(搬迁 至惠州),鑫金泉将聘请专业搬迁业务团队完成搬迁。经测算,整个搬迁过程中 的成本及费用合计约 100.00 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备注 1.拆卸运输费用 聘请专业拆卸团队,暂按用 4 辆 10 吨叉 拆卸费用 30.00 车、4 辆 5 吨叉车、4 辆 50 吨吊车计算 聘请专业运输团队,暂按用 5 辆 40 吨平 运输费用 20.00 板车、5 辆 10 吨货车计算 设备调试费用 20.00 设备厂商上门调试 2.新增办公用品费用 20.00 购置文具、桌椅等 3.其他费用 10.00 弹性支出费用 搬迁费用预计总额 100.00 除上述搬迁费用外,预计不会产生其他大额支出。上述搬迁所需费用来源于 自有资金或合法合规自筹资金。 报告期内 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末,鑫金泉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3,893.58 万元、5,058.90 万元和 5,939.79 万元,主要由银行存款构成;根据本次 交易中鑫金泉的评估报告预测数据,鑫金泉 2023 年预测净利润约为 5,304.55 万 元,自由现金净流量约为 7,189.80 万元。因此,如鑫金泉现有生产经营场所提前 搬迁,相关成本费用不会对鑫金泉的资金及自由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4 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搬迁对标的公司生产资质的影响 鑫金泉所处的刀具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需要主管部门进行事前 审批的特种行业,无需取得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鑫金泉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生 产经营活动不涉及严重环境污染,符合正常排污标准。 鑫金泉已取得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业务资质或许可,搬迁事项 对其生产资质的取得或维持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4)搬迁对标的公司生产的影响 针对搬迁可能给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鑫金泉将从生产、采购、销售、人员 等多方面制定相关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将搬迁可能带来的影响降至最 低,具体如下: ① 按照产品结构及加工流程进行拆分式搬迁,优先保障生产重点工序; ② 鑫金泉部分设备为可移动或可拆卸的机器设备,鑫金泉将选择客户采购 量较小的月份启动搬迁工作,降低搬迁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③ 根据设备的功能、大小等物理特点合理安排搬迁次序,尽量压缩搬迁周 期; ④ 鑫金泉将聘请设备销售方、第三方搬迁公司等与其共同开展搬迁工作, 在确保最大限度降低机器设备损伤程度的基础上加快搬迁速度,从而尽量减少 搬迁对正常生产的影响。 搬迁对鑫金泉预测期 2023 年经营数据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营业收入减少约 1,075.10 万元,管理费用(搬迁费用计入)新增约 100 万元。上述搬迁对于鑫金 泉生产经营的影响均在本次交易评估报告及交易价格中予以考虑。 (5)搬迁对标的公司采购的影响 鑫金泉在采购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对供应商有较强的管 理能力,可以提前与供应商协调,保障有效基本库存。 (6)搬迁对标的公司销售的影响 25 2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鑫金泉深耕定制化刀具行业多年,与现有主要客户深度绑定,已经建立了 畅通的沟通机制,能够较为准确地预测市场需求,并能够提前与客户沟通产品 供需计划,根据客户需求合理安排搬迁事宜,将对客户常用刀具备货 10 天左右 的库存。 (7)搬迁对标的公司人员的影响 如鑫金泉提前搬至现有租赁厂房周边地区,预计现有员工不会发生较大变动, 不会对人员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如鑫金泉搬迁至惠州,与深圳现有厂区的距 离在相对合理范围内,标的公司核心员工中部分人员已经在惠州置办房产,同时 根据惠州厂区规划建设情况,鑫金泉将为员工提供惠州厂区的宿舍住房。因前述 搬迁事宜出现人员大规模离职的概率较小。 因此,鑫金泉将会根据整体搬迁进度统一安排,协调生产、采购、销售、人 员等生产经营活动,预计搬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鑫金泉目前所租赁的房产在租赁期届满前存在被要求提前搬离的风险,针 对该等风险,鑫金泉已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2.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无需按照《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核意见。 3.惠州自有厂房建设项目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预计于 2022 年底前建设完 成,于 2023 年底前完成整体搬迁工作;如未能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建成投产,或 在建成投产前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无法正常使用,鑫金泉能够及时在深圳或惠州找 到合适的替代租赁场所并能够有序搬迁,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关于协同效应及业务整合 (4)除张苏来、钟书进外,标的资产另外三名董事的来源和选任安排,并 结合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策机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董事会是否存在如一票否 决权等特殊权利安排;(5)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及其 26 2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他重要岗位人员的留任安排,是否存在重要人员离职情况,若有,对于标的公司 的影响;(6)管理团队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和范围;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 管控措施,是否存在管控失效风险及应对措施。 请律师核查(4)(5)(6)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除张苏来、钟书进外,标的资产另外三名董事的来源和选任安排, 并结合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策机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董事会是否存在如一票 否决权等特殊权利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 易完成后,鑫金泉改组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上市公司已确定将提名张苏来、 钟书进担任董事,其余三名董事将由上市公司根据标的公司生产、技术、管理等 方面的实际情况及对标的公司整合管控的需要,提名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担任,与张苏来、钟书进共同组成标的公司董事会。 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公司未来的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策机制如下: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 因此,根据鑫金泉董事选任、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策机制,上市公司能够有 效控制董事会,鑫金泉董事会不存在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安排。 (二)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及其他重要岗位人 员的留任安排,是否存在重要人员离职情况,若有,对于标的公司的影响 1. 重要人员留任安排情况 27 2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体系, 生产经营稳步发展,主要管理、技术团队较为稳定。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现有 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任职情况及留任安排如下: 现行有效劳动合 后续留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分类 同期限 任安排 管理人员、核 2020.11.14- 1 张苏来 董事长 是 心技术人员 2030.11.13 2020.11.14- 2 钟书进 总经理 管理人员 是 2030.11.13 财务总监、董事 2020.12.11- 3 余正喜 管理人员 是 会秘书 2025.12.10 2020.11.14- 4 胡得田 生产总监 管理人员 是 2030.11.13 管理人员、核 2020.11.14- 5 陈朋跃 研发总监 是 心技术人员 2030.11.13 2020.9.26- 6 钟华山 研发部工程师 核心技术人员 是 2030.9.25 监事、研发部工 其他重要岗位 2020.9.26- 7 窦明乾 是 程师 人员 2030.9.25 其他重要岗位 2020.11.14- 8 梁远平 研发部工程师 是 人员 2030.11.13 其他重要岗位 2020.11.14- 9 钟芹 采购经理 是 人员 2030.11.13 其他重要岗位 2020.11.14- 10 黄桂华 销售经理 是 人员 2030.11.13 其他重要岗位 2020.2.14- 11 汪朝冰 生产经理 是 人员 2025.2.13 28 2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监事、总经理助 其他重要岗位 2020.11.14- 12 乐晓娟 是 理 人员 2030.11.13 其他重要岗位 2020.11.14- 13 温庙发 监事、生产经理 是 人员 2030.11.1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上述主要人员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均计划继续在标的公司任职,参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2. 重要人员离职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标的公司现有重要人员 的离职风险。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超额完成利润的奖励安排,并制定了标的公司《超额业绩 奖励管理办法》,以积极有效地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 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进行整合,将保持鑫金泉现有经营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并给予其较高的自主权,保持标的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同时, 上市公司将加强对鑫金泉的相关管理,对业务人员开展企业文化交流和规范运营 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建立和完善长效培训机制,以增强员工文化认同感和规 范运营意识。 同时,标的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化的技术研发与生产运营体系,积极培养研 发、生产和销售的储备人才,形成了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团队。标的公司与 核心技术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均已签订了《保密协议》,防止核心工艺、技术的 泄露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重要 岗位人员亦将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以对标的公司主要人员未来任职的竞业限 制作出约定。 (三)管理团队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和范围;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 管控措施,是否存在管控失效风险及应对措施 1. 管理团队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和范围 29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的拟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施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约 定,鑫金泉总经理行使的职权如下: (1) 主持鑫金泉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鑫金泉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鑫金泉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鑫金泉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鑫金泉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监;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的人员; (8) 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如下事项: ① 与经营相关的单次购买设备(台/套)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下(含 800 万 元);在单个自然年度内新增设备价格合计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后 的设备购买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② 单次采购原材料及单次销售合同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下(含 600 万元)的 事项; ③ 在单个自然年度,与公司某一关联人发生的合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不含 300 万元)的、与公司采购或销售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若总经理与该 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总经理应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前述由总经理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向董事会备案。 (9)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审议前述事项时均应符合沃尔德公司章程,若根据沃尔德公司章程 相关事项需要提交沃尔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沃尔德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30 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 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为保证业务及经营管理的连贯 性,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将不做重大调整,现有管理层 及核心技术人员将基本保持稳定。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将在以下方面对标的 公司进行整合: (1)业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鑫金泉的业务独立性。鑫金泉按照 现有的业务模式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上市公司充分尊重鑫金泉的独立经营自主 权。上市公司通过向鑫金泉委派董事、监事,指定财务负责人,参与鑫金泉的 日常经营管理,有利于上市公司为鑫金泉的投资决策、规范运作、风险管控、 融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帮助鑫金泉充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扩大和提 升其市场影响力,开拓市场渠道,扩展客户范围,实现双方经营业绩的共同增 长。 (2)资产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鑫金泉作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的公司法人,将 继续保持资产的独立性,继续拥有其法人财产,确保拥有与其业务经营相匹配的 资产和配套设施。上市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管理经验,在后续经营中指导鑫金泉进 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使鑫金泉在业务布局中发挥最大效能, 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鑫金泉在审议重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对外投 资、对外借款、财务资助、抵押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时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的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和管理制度行使经营决策权并履行 相应的程序。 (3)财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在保持鑫金泉现有财务部门独立运作、财务独立 核算的基础上,对其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等实行统一管理。上市公司 通过向鑫金泉委派财务负责人,将加强对鑫金泉日常财务活动、预算执行情况 和重大事件的监督,有利于保障鑫金泉理解并执行上市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和内 31 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控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升上市公司在财务方面的整体管控和风险防范 能力。 同时,上市公司将利用证券市场融资平台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资金 的使用效率,根据鑫金泉业务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积极支持鑫金泉的业 务发展。上市公司将在保证财务稳健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股东回报率。 (4)机构和人员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鑫金泉将维持现有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骨干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上市公司同意鑫金泉董事会聘任由交易对方推荐的钟书进为总经理。 在业绩承诺期内,鑫金泉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由鑫金泉总经理 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给予管理层经营自主权。 上市公司将在保持鑫金泉现有内部组织结构稳定的基础上,优化鑫金泉的 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行使对鑫金泉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利。上市公司于本 次交易完成后向标的公司委派 3 名董事,与标的公司的 2 名董事共同组成董事 会;上市公司委派 1 名监事对标的公司进行监督;标的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 管控失效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保 留标的公司现有的主要管理架构及经营技术团队,并将在业务、资产、财务、 机构和人员等方面与标的公司开展进一步整合。在整合过程中,如上市公司无 法顺利实现和标的公司的业务协同、制度管控并建立和执行有效的管理机制, 将可能面临对标的公司管控失效的风险。为降低该等风险,上市公司拟采取以 下措施: (1)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 标的公司董事会对标的公司开展主要经营管理。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由董 事会或总经理做出,且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唯一股东,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 32 3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股东权利对标的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有效管控。上市公司将持续推进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保证内部决策机制传导顺畅,内部控制持续有效。 (2)建立健全公司体系内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基于标的公司现有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和流程基础,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 统一的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规范,将标的公司的战略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 理和风控管理纳入上市公司统一的管理体系之中,在上市公司层面建立和完善 融合标的公司的对外投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人力资源制度 等内部管理制度,在整合标的公司资源与管理的同时,持续满足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3)维持现有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本次交易过程中,基于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考 虑,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中约定了超额完成利润的奖励安排,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超额完成承诺 业绩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超额完成的累计净利润的 50%奖 励给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并制定了标的公司《超额业绩奖励管理办法》,对超额 业绩奖励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以积极有效地维持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和核 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同时,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多为标的公司的核心人员或管理 层人员,其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 定设置了相应的股票锁定期。 上市公司将定期开展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和管理交流会,开展上市公司与标 的公司之间的管理层和员工的互访、交流等活动,建立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 间的沟通机制,增强员工团结力和凝聚力。通过设置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晋 升制度和薪酬福利体系,保障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团队的稳定,防止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于标的公司的核心团 队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强化团队人文关 怀,推进有效的激励机制,降低人才流失的风险。 根据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拟实行的公司章程的约定,标的公司管理团 33 3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队享有职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上市公司也将从业务、资产、财务、机构和 人员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针对整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管控不达预期的 风险,上市公司已制定相关应对措施,该等措施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上市公司能够有效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标的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一票否 决权等特殊权利安排。 2.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主要人员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均计划继续在标的公司任职,参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 司与标的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标的公司现有重要人员的离职风险。 3.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管理团队依据公司章程享有经营自主权,上市 公司将从业务、资产、财务、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针对整合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管控不达预期的风险,上市公司已制定相关应对措施,该等措 施合法、有效。 六、关于盈利预测与估值 6.2 关于其他预测指标 根据重组报告书,针对本次收益法预测:(1)预测营运资金前,评估人员 首先核实和分析各科目中各种不正常因素,必要时进行剔除处理;(2)预测折 旧及摊销额、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性支出时未说明与搬迁之间的关系;(3)在 计算 βU 值时选取的可比公司与管理层分析章节不甚一致;(4)本次预测溢余 资产价值为 5,543.47 万元。 请申请人说明:(1)营运资金的具体预测过程,剔除的内容及合理性;预 测期折旧和摊销金额的测算过程;(2)搬迁对标的公司预测期数据及估值的影 响;(3)在计算 βU 值时选取的可比公司与管理层分析章节不甚一致的原因, 是否恰当;(4)溢余资产的确定过程及合理性;(5)通过高新企业复审是否存 在障碍。 34 3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律师对(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鑫金泉现持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2044200917),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指引》”)及鑫金泉提供 的资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条件及鑫金泉相关情况如下: 是否符合 序号 认定条件 鑫金泉情况 认定条件 鑫金泉成立于 2012 年,注册成立至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 1 今已满一年,符合《认定办法》第十 是 年以上。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鑫金泉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 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权的所有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 出具之日,鑫金泉拥有 5 项发明专 2 是 (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 利,38 项实用新型专利,涵盖了鑫金 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泉现有主要的核心技术且已转化应 用到其主营业务中,符合《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鑫金泉主要从事高端精密刀具的研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 发、生产与销售,属于《国家重点支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先进制造 3 是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与自动化”之“(四)先进制造工艺 范围。 与装备”,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 条第(三)项的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鑫金泉共 4 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有员工 280 人,其中从事研究和相关 是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33 人,占 35 3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员工总数的 11.79%;在预测期内, 鑫金泉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 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的比例预计超过 10%,符合《认定办 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 鑫金泉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收 入 分 别 为 12,389.56 万 元 、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14,863.00 万元和 17,511.25 万元,最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 5%; 元;鑫金泉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767.61 万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 5 元、828.76 万元和 1,082.36 万元,分 是 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 别占收入的比例为 6.20%、5.58%和 不低于 4%; 6.18%,均高于 4%;在预测期内,鑫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 金泉营业收入均大于 5,000 万元,研 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大于 4%,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五)项的规定。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鑫金泉主要产品与服务均为高新技 6 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 术产品(服务),符合《认定办法》 是 低于 60%。 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 要求,包括以下四项指标: 1.知识产权,包括技术的先进程 鑫金泉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企 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 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公司研究开发 是 7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 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满足《认 数量、知识产权获得方式、企业 定工作指引》评价标准,符合《认定 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包括企业 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 3 年 36 3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包括 企业制定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 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 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设 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 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 式产学研合作;建立了科技成果 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 度,建立了开发式的创新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 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 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包括企业净资产 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 标。 鑫金泉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重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 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 是 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八) 境违法行为。 项。 标的公司预计未来主营业务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同时将继续通过加大研发 投入、完善研发体系建设等措施,提高公司的新产品研发能力。 综上,鑫金泉预计将持续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条件。本所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变化且鑫金泉生产经营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下,鑫金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通过复审不存 在重大法律障碍。 九、关于其他 9.1(6)标的公司受让专利(一种 PCD 圆刀片夹具)的原因及受让过程, 以该专利及其中 1 项实用新型作为融资质押担保的原因;是否存在专利权被质 37 3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押权人处置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结合质押专利对标的资产营业收入的贡献,专利 权质押处置风险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律师核查(6)并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一)标的公司受让专利的原因及受让过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标的公司质押的专 利为一项发明专利“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及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种 PCD 圆 刀片夹具”。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 网站关于上述两个专利的公示信息,“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为鑫金泉受让取得 的专利,“一种 PCD 圆刀片夹具”为鑫金泉原始取得的专利。 1.受让“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的原因 “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的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可以钻凸形孔的钻头,主要是 为了解决现有工程钻孔技术的不足,使用夹持柄、甩片、磨削片,采用特定工艺 加工形成可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 鑫金泉为匹配市场需求,探寻上下游产业布局,提高公司技术储备水平,增 强自身核心竞争力,从外部代理机构购买该项发明专利用以探索新领域工艺。 根据实际情况及商业考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暂未将 上述专利投入规模化生产。 2.“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的受让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 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专利转让合同》、鑫金泉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的银行电子 回单及发票、对深圳市联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联创知产”)的访谈, 及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的专利审查信息、在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查询的专利公布公告信息,该专利的受让过程如下: (1)该项技术于 2013 年 6 月由原专利申请人提交了专利申请,2015 年实 38 3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质审查请求生效。原专利申请人为王振环,住址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身 份证号为 6522011977********。 (2)2016 年 12 月,鑫金泉与联创知产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联创知 产拥有“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专利处置权,该专利之前没有转让及许可第三方, 联创知产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鑫金泉,转让费合计 3.7 万元。 (3)根据合同约定,2016 年 12 月及 2017 年 1 月,鑫金泉向联创知产支付 了全部专利转让费,由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代开)专利服务费发票 3.7 万 元; (4)2017 年 1 月,33-03 号公告卷公告上述专利申请权转移事项,“用于钻 凸形孔的钻头”的专利申请人由王振环变更为鑫金泉有限; (5)2017 年 2 月,鑫金泉有限被公告授权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 (6)2020 年 11 月,专利权人名称由鑫金泉有限变更为鑫金泉。 经原专利申请人书面确认,该专利申请权归其本人独立所有,不存在与第三 方共有或争议情形,专利申请权转让相关事项均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本人知 情且同意;专利申请权转让给鑫金泉后,专利权属清晰、确定,其与鑫金泉关于 上述专利转让相关事项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与纠纷。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国 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专利公布公告信息,“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的专利申 请权转移事项由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符合《专利法》的规定。2017 年 2 月,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专利授权时,亦将该专利权直接授予鑫金泉。根 据《专利法》的规定,鑫金泉已于专利权公告日取得上述专利的专利权。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专利权归属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 (二)以专利作为融资质押担保的原因 2021 年 10 月 19 日,鑫金泉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新投”)签订《单项借款合同》(编号:借 X202101832),约定鑫金泉向高 新投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0 日。同日,鑫金泉与高新投签订《最高额 39 3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质押合同》(编号:质 X202101832),约定鑫金泉将专利号为“ZL201510060468.4” 的发明专利和专利号为“ZL201621157348.2”的实用新型专利质押给高新投,为 前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2,000 万元。上述专利质押已于国家知识 产 权 局办理质押登记,并取得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押登记号为 Y2021980011376,质押权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设立。 上述《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专利质权人高新投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中小 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深龙华金融 规[2021]1 号)的规定,龙华区政府积极支持有资金需求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 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 3.5%给 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因此,鑫金泉向高新投借款 2,000 万元,并以合法所有的两项专利提供质 押担保,符合地方政策,且降低了鑫金泉的融资成本。 (三)是否存在专利权被质押权人处置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鑫金泉与高新投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质 X202101832), 若发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偿债义务的情形,高新 投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高新投可以通过对质押权利进行转让或 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优先受偿转让费或许可费,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 程序行使质权。若除质押担保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则高新投有 权选择优先行使质押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或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 根据前述《单项借款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质押权对应的主 债权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60 日,借款年利率为 4.9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鑫金泉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为 5,939.79 万元,归母所有者权益为 24,730.32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17,511.25 万元,足以覆盖前述债权本金及利息, 40 4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鑫金泉质押专利被处置的风险较小。 对于上述借款,惠州鑫金泉、张苏来、李会香、钟书进、陈小花与高新投 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保证 X202101832),由惠州鑫金泉、张苏 来、李会香、钟书进、陈小花为前述 2,000 万元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最高债权 额为 2,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 综上,鑫金泉专利权被处置的风险较小,相关应对措施合法、有效。 (四)专利权质押处置风险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天健事务所为鑫金泉出 具的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162 号)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前述专利权被处置风险对鑫金泉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具体如下: 1.鑫金泉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因“一种 PCD 圆刀片夹具”专利对应产 品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6.72 万元、0.40 万元和 6.83 万元,金额较小,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极小。鑫金泉 2016 年受让“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技术后,报 告期内未因使用“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专利技术产生销售收入。鑫金泉的生 产经营对上述两项专利权不存在重大依赖。 2.上述“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及“一种 PCD 圆刀片夹具”专利对鑫金泉 早期刀具产品设计技术、刃口研磨处理技术的技术积累与发展提供了支持。但 是,上述专利获得时间较早,近年来鑫金泉相关核心技术在上述专利成果基础 上不断提升,并先后形成了多项其他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案等核心 技术积累。 因此,上述专利被处置的风险较小,且即使该等专利被处置亦不会对鑫金 泉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鑫金泉为提高公司技术储备水平,增强自身核心 竞争力,自第三方处受让“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专利,该专利的受让过程不存 在任何争议或纠纷。鑫金泉以合法所有的“用于钻凸形孔的钻头”及“一种 PCD 圆刀片夹具”两项专利提供质押担保,符合地方政策,且降低了鑫金泉的融资成 本。上述质押的专利被处置的风险较小,相关应对措施合法、有效,且即使该等 41 4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被处置亦不会对鑫金泉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2 4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重组有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协议文本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3 月 21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沃尔德与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方张苏来、钟书进、陈 小花、李会香共同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就鑫金泉在业绩承诺期内业绩计算及超额业绩奖励相关事 项做了进一步约定,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重组 有关事项的更新/四、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 除签署上述补充协议外,本次重组方案未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意见不变。 二、本次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主体包括股份发行人暨标的资产购买方沃尔德与标的资产出售方 张苏来、钟书进、李会香、陈小花等 30 名自然人及前海宜涛基金,以及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之认购对象。 (一)沃尔德的主体资格 根据沃尔德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沃尔德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股) 1 陈继锋 3,819.62 47.75% 0 2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258.78 3.23% 0 3 杨诺 142.79 1.78% 0 4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135.25 1.69% 0 5 戴鸿安 108.57 1.36% 0 6 陈涛 73.34 0.92% 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信达澳银周期动力混合型证券 66.89 0.84% 0 投资基金 8 庞红 58.27 0.73% 0 9 唐文林 44.84 0.56% 0 10 张宗超 42.38 0.53% 0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上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外,沃尔 德主体资格其他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意见不变。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企业征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变化,相关法律意见不变。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 三、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重组已取得的批准、授权及已履行的程序 2022 年 1 月 24 日,沃尔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 44 4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 议案》及其他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21 日,沃尔德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21 日,沃尔德独立董事就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 足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 年 4 月 27 日,沃尔德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 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022 年 4 月 27 日,沃尔德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监管机构审核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审计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了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的备考审阅报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鑫金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027.27 万元(已剔除因 IPO 辅导产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 超过承诺数 261.27 万元,完成 2021 年度预测盈利的 105.48%,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履行了 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45 4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必要批准和 授权程序,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 四、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3 月 21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沃尔德与业绩承诺方张苏来、钟书进、陈小花、李会香共同签署 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各方同意,在确定鑫金泉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净利润数额时,不 包括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新增投入所产生的 利润和亏损。 第二条 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内,如上市公司存在对于鑫金泉的项目投资 计划,上市公司将在依法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优先在惠州市鑫金泉精密技术有 限公司实施,并设立专用资金账户进行独立核算。该部分投入生产的利润或亏损 不对业绩承诺产生影响。 第三条 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内,如鑫金泉存在短期资金需求,上市公司 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视需要向鑫金泉提供短期资金拆借,累计上限不超 过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且上市公司将向鑫金泉按照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四条 各方同意,鑫金泉就《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的超额业绩奖励制定 《超额业绩奖励管理办法》,作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 46 4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内,在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协议内容确定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数额时: (1)本次交易交割后,标的公司子公司惠州市鑫金泉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不 纳入业绩考核审计; (2)不包括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新增投 入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合法、有效。 五、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次重组涉及的标 的公司基本情况、股本沿革、股份质押、对外投资、业务资质、许可及认证情况 均未发生变化。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变化如下: (一) 主要资产 1. 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1) 自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及其子公司的自有土地使用权未发 生变化。 (2) 自有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自有房产,未发 生变化。 (3) 租赁房产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47 4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承租房屋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2022 年 2 月 21 日,鑫金泉与明瑞物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 约定变更租赁标的,不再租赁 4 楼厂房,并相应调整租金,变更后的租赁情况如 下: 租赁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房产坐落 租赁金额 用途 租赁期限 (㎡)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 街道茜坑社区茜坑 厂房、 2022.1.1- 1 鑫金泉 明瑞物业 新村佰公坳工业区 4,600 167,000 元/月 宿舍 2023.12.31 70 号 101 厂房 5 楼,宿舍楼 1-6 楼 鑫金泉与明瑞物业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除调整内容外,其余条款未 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意见不变。 2. 知识产权 根据鑫金泉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 项期间,鑫金泉及其子公司新增 6 项专利权,具体如下: 专利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类别 权利 一种立方氮化 ZL202110 1 鑫金泉 硼刀具的加工 发明 2021.4.14 原始取得 无 401399.4 方法 一种多刃 T 型 ZL202111 2 鑫金泉 刀具及其加工 发明 2021.9.28 原始取得 无 139602.1 方法 一种具有挡屑 实用新 ZL202121 3 鑫金泉 功能的钻石抛 2021.6.30 原始取得 无 型 483510.0 光刀 实用新 ZL202121 4 鑫金泉 一种单晶球刀 2021.7.22 原始取得 无 型 681299.3 48 4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惠州鑫金 一种金刚石成 实用新 ZL202121 5 2021.7.22 原始取得 无 泉 型刀 型 679846.4 惠州鑫金 一种硬质合金 实用新 ZL202121 6 2021.7.23 原始取得 无 泉 T 型刀具 型 694340.0 本所律师认为,鑫金泉新增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3. 在建工程 补充事项期间,鑫金泉的在建工程 “鑫金泉精密刀具制造中心项目”新增 一项许可证件如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2022]惠仲人防许字第 0001 号《惠州仲恺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鑫金泉新增的前述许可证合法、有效。 (二) 重大债权债务 1.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鑫金泉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额度为 1,500 万元的《授信协议》已到期,双方续签情 况如下: 2022 年 3 月 2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鑫金泉签订《授信协 议》(编号:755XY2022002862),约定其向鑫金泉提供 3,000 万元授信额度,授 信期限为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25 日止。 2022 年 3 月 4 日, 钟书进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755XT202200286201 )、 陈 小 花 签 署 《 最 高 额 不 可 撤 销 担 保 书 》( 编 号 : 755XT202200286202 )、 李 会 香 签 署 《 最 高 额 不 可 撤 销 担 保 书 》( 编 号 : 755XT202200286203 )、 张 苏 来 签 署 《 最 高 额 不 可 撤 销 担 保 书 》( 编 号 : 755XT202200286204),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最高额为 3,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 担保。 49 4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授信协议、担保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合 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鑫金泉的重大业务合同均为框架 协议,补充事项期间,鑫金泉无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 (三) 环保情况 1.污染物处理情况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鑫金泉与广东中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已到期, 双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重新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合同》,鑫金泉委托 广东中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碱性清洗废液(HW35,900-352-35),处理单价为 2,200 元/吨,合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鑫金泉聘请的上述第三方机构具有必要资质或能力。 2.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 没有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不存在违反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四) 税务情况 1.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鑫金 泉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意见不变。 2.税收优惠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鑫金 泉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50 5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鑫金泉持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市税务局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2044200917), 有效期为三年。因此,鑫金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鑫金泉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3.财政补贴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鑫金 泉新增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序号 补助项目 金额(万元) 补贴文件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1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00 2021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 拟资助名单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1 年企业 2 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48 技术改造扶持计划拟资助技术装备及管 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公示的通知》 《2021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20 年企 2020 年企业研发投入 3 8.7637 业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企业名单公 激励 示》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深圳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4 5 2020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 励资金资助 受理工作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鑫金泉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或许可, 合法、有效。 4.纳税情况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遵守国家关于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 履行纳税义务,无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51 5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鑫金泉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可预见的、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没有因违反 工商、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金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次重组方案的债权债务处理未发生变化,相关法 律意见不变。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补充事项期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鑫金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鑫金 泉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交易如下: 采购方 销售方 主要产品 金额(万元) 年度 鑫金泉 上市公司 PCD 成型铣刀 4.72 2021 年 廊坊希波尔钻石 复合片 鑫金泉 0.74 2021 年 技术有限公司 (SPD010) 沃尔德 鑫金泉 单晶刀具 0.12 2021 年 2.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关联 52 5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交易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意见不变。 3.关于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主体关于关 联交易的承诺未发生变化,其已作出的承诺继续有效,相关法律意见不变。 (二)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沃尔德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沃尔德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未发生变化,相 关主体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化,其已作出的承诺继续有效,相关法律意 见不变。 八、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本 次交易拟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等价格,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未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交 易对方提供的资料,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重组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不会导致相关行业形成行业垄断,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之规定。 53 5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沃尔德的总股本为 8,000 万股。根据 《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沃尔德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 15,001,517 股, 同时向认购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具体 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本次重组完成后,沃尔德总股本中社会公众 股不低于其股份总数的 25%,本次重组不会导致沃尔德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 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资产的价值 已经适格的评估机构中企华评估。沃尔德董事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表决 并形成了明确意见,沃尔德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沃尔德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 条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所涉及 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 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以适当履行的情况 下,资产过户或者移转不存在法律障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不改变相关各方自身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方式,符合《重组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有利于 沃尔德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沃尔德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 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完成后, 沃尔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沃尔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其独立性,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之规定。 (7)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 54 5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 上保证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重组报告 书(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有利于沃尔德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 治理结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2.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2978 号《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沃尔德和交 易对方出具有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沃尔德未因本次 重组新增关联交易,交易对方不拥有或控制与沃尔德相竞争的企业和资产,且交 易对方张苏来和钟书进分别出具了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天健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2978 号《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沃尔德最近一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如前所述,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 先决条件得以适当履行的情况下,资产过户或者移转不存在法律障碍,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 3.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重组特别规定》之其他规定 (1)根据沃尔德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 日为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重组相关决议公告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55 5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价格为 32.50 元/股(即以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确定)。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沃尔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据此,沃尔德发行股份 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重组特别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2)根据沃尔德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文件、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文件、《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 对方前海宜涛基金、余正喜、胡得田、钟芹、陈朋跃、乐晓娟、田素镇、黄桂华、 汪朝冰、蔡玮玮、李会群、李刚、王军、梁远平、温庙发、钟俊峰、韦祖强、孙 均攀、钟和军、刘日东、李月、轩炯、钟华山、窦明乾、黄稳、钟书生、张兵已 就其本次发行所取得的沃尔德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沃尔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沃尔德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沃尔德不存在擅自改 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的情形; (2)根据天健审[2022]2978号《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沃尔德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不存在 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 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未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56 5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沃尔德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沃尔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下列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及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 标的公司符合相关行业政策的项目建设、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等,其中用于补 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为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主营业务; (2)根据沃尔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根据沃尔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投入的 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沃尔德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条 件。 九、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沃尔德就本次重组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 57 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下: 1.2022 年 1 月 29 日,沃尔德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材料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上交所 已受理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 2.2022 年 2 月 17 日,沃尔德披露了《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交所就 本次交易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沃尔德及相关机构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回复前述 问询函。 3.2022 年 3 月 29 日,沃尔德披露了《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中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审核的公告》,因新冠疫情等因素影 响,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无法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更新工作,因此,沃尔德向上交所申请中止审核本次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沃尔德已履行了法定的信 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根据沃尔德及各交易对方的确认,本次重组的相关各方不存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 组特别规定》《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各方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 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所取得的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重组尚需取得 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合同和协议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58 5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必备条款,内容合法,在各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 质押或其他重大权利限制的情形;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相关标的资产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 移或处置,标的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重组特别规定》《注册管理办法》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条件。 (八)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沃尔德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 定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交易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9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