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监管机构审核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签署<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用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为本
次交易出具了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公司的备考审阅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
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关于深圳
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
3641 号),鑫金泉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5,027.27 万元(已剔除因 IPO 辅导产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超过
承诺数 261.27 万元,完成 2021 年度预测盈利的 105.48%,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深圳市鑫金泉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