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德:关于自愿披露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7-29
证券代码:688028 证券简称:沃尔德 公告编号:2022-050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上市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沃尔德
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沃尔德”)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嘉兴秀洲支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
币 13,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嘉兴沃尔德为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沃尔德已实际为公司提
供的担保余额为 23,000 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2.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的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以各家银行最终批
复为准,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有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公司 2022 年度生产经营及项目投资
等所需资金情况,考虑适当宽松的备用额度,公司向工商银行嘉兴秀洲支行申请
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向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嘉兴沃
尔德分别与工商银行嘉兴秀洲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34307714
3、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 万元
4、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成立日期:2006 年 8 月 31 日
6、法定代表人:陈继锋
7、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东路 1 号院 7 号厂房 7-12 东五层 H-
03 室
8、经营范围:生产金刚石刀具;销售金刚石、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
产品、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品、日用品;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陈继锋持有公司 47.75%股份,杨诺持有公司 1.78%股份。
10、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93,743.05 93,141.76
负债总额 6,390.98 6,835.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7,225.12 86,306.18
2022 年 1 月—3 月
项 目 2021 年度(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6,896.00 32,580.9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14.66 5,445.00
11、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嘉兴沃尔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2、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嘉兴沃尔德与工商银行嘉兴秀洲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
内容如下:
保证人: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
1、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 13,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
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
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
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嘉兴沃尔德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如下:
保证人: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
立的信用证项下/贴现的全部汇票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
延履行金;以及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公告费、传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
或转化,或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
据等垫款债务的,保证人嘉兴沃尔德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本年度申请的综合授信事项,嘉兴沃尔德作为公司重要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目前,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公司
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0 万元,且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