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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尔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沃尔德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1212 第 126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1212 第 1264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
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以及应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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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2022 年 12 月 3 日,公司公告了《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八字路
1136 号,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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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公司股东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的股东共计
8 名,均为普通股股东,无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为 40,328,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6.8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3 项,具体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第 1、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以上第 3 项议案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临时议案,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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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会议通知》的公告。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沃尔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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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周振国:




                                        李   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