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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微医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9-09-11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
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
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
为其提供担保,其中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
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
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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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
关资料等;(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
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裁,总裁上报给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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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
保。
       第十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
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在最近 3 年内财
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
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
措施的;(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五)未能落
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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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负责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
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
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
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公司财务部在担保合同
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
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
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
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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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公司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
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
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
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责任
人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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