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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微医学: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微医学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2021-08-10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 419 号人保(南京)金融大厦 A 座 9、10 楼

 电话:(025)84715285     传真:(025)84703306     邮编:210001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苏高律股字[2021]第[0801]号


致: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从兴、龚鹏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微医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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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2021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投票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南京市江北新区高科三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9 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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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4,957,7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6.2170%。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 1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9,798,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464%。


    (三)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参加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
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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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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