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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微医学: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08-26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人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战略性人才,尤其是领军人才是驱动公司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关键要
素和重要支点。为落实公司人才驱动发展的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微医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
人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人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根据公司总体业务
发展战略的需要,研究和制定公司战略性人才的规划、引进、培养、任用、激
励等措施,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人才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非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人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由董事兼总裁兼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人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无
法履行职责时,副主任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当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履
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无法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人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人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人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5人
以前,人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制度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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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人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人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研究制定公司战略性领军人才战略,包括

研究和拟定战略性人才的规划、引进、培养、任用、激励等方案。

   (二)督导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战略性领军人才战略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人才委员会对职责权限内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人才委员会

决议,由人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及公司相关部门执行;涉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应形成董事会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人才委员会下设人才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

施人才委员会各项决议,定期向委员会汇报战略性人才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委员

会对于下一步工作的指示。公司人力资源副总裁兼任人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人

力资源总监兼任人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人才委员会会议管理、资料报送和保

存等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人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人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人才委员会每年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召开人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人才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人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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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人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人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人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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