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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迈股份:禾迈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7月)2022-07-16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稳定地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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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
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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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擅自以公
司名义或公司财产提供对外担保,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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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
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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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期间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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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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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定或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有效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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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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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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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则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拟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判断构成关联交易
的,则应在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等文件中事先予以说明;
     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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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计入当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
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
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五)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六)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
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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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款第(七)项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表决权。在执行
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
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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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
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其占公司有效表决权对应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
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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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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