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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迈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7  

                                              关于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599 号

致: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禾迈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孔舒韫律师参加禾
迈股份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禾迈股份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禾迈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禾迈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禾迈股份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禾迈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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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 15: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拱墅区康桥
街道候圣街 99 号财智顺丰创新中心 5 幢 6 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共计 24 人,共计代表股份 37,978,114 股,占禾迈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67.818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31,586,665
股,占禾迈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56.4047%。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6,391,449 股,占禾迈股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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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11.4133%。
    本所律师认为,禾迈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议案 1-3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同意。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禾迈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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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59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张   声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________________